笔者有幸在法学的道路上结识两死党,留学归来在某法院知产庭任职的傅兄,与在某政法院校读知产博的邓兄。平日三人爱好就是针对各种社会、法律事件胡吹海侃。
近日傅兄遇到一个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案子,案件中存在多名被告,原告为方便己方诉讼,以住所地同在深圳的其中一被告(以下简称深圳被告)为管辖连接点起诉至深圳市中院。立案后,其他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来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原告撤回了对深圳被告的起诉,其他被告得知要求再次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傅兄抛出他的疑惑,本案中,原告撤回对深圳被告的起诉是否会对案件的管辖产生影响?
三人经过一番焦灼的讨论,初步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深圳市中院享有管辖权的前提为其中一名被告住所地为深圳。由于原告撤回对深圳被告的起诉,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深圳,深圳市中院应当失去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他被告应当重新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由其他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案已经进行了实体审理,不应因原告撤回对深圳被高的诉讼而改变管辖,应继续由深圳市中院管辖。
在查阅了大量资料,进行数次回合的辩论后,三人意见达成一致,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管辖恒定原则的精神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改变而管辖权不作改变,而确定管辖的其中一个事实为地域管辖依据。针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依据主要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变更诉讼请求广义上包括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本案原告撤回对深圳被告的起诉,应当视为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撤销了请求法院判令深圳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此种情况下不应改变管辖。
但是,若本案原告有通过恶意虚列被告方式规避地域管辖的规定的嫌疑,不排除法官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撤回对深圳被告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管辖,应由已经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
撤回多名被告中其一被告的起诉,管辖受影响吗?
作者:梁家曦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笔者有幸在法学的道路上结识两死党,留学归来在某法院知产庭任职的傅兄,与在某政法院校读知产博的邓兄。平日三人爱好就是针对各种社会、法律事件胡吹海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