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既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那么既然发票如此重要,若在交易中卖方拒开发票,买方要如何维权呢?请看下述案例:
2015年10月9日,大庆市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哈尔滨市某机械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3台大型机械产品,并负责将机械设备运至甲方住所地。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185万元货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货款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通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甲方将185万元货款汇至乙方账户,乙方如约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住所地,但迟迟未开具发票。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甲方于2015年12月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乙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民商事受案范围,因此,对该案决定不予受理。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发生经营活动的当天。因此,卖方拒不开具或拖延、限定发票开具时间等做法均属违法。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畴,这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所在。
卖方拒开发票,买方如何维权?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既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