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细则出来前,律师怎么办

来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

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京城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在论坛上的发言:
《监察法》已经颁布实施,过去我们是对立法内容的讨论和争议,现在已经成了既定事实了,律师肯定要研究新法形势下的应对和衔接问题。今天这个会议我觉得应当是全国第一个专业性的研究这个问题的,非常及时,也非常有价值。我谈两个大点:
01、对《监察法》的看法。
第一,对于人权保护来说,总体上是进步的。
对被调查人来说,过去的羁押时间,多数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在反贪局接手之前,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双规,这是很常见的。然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复制证据、转化证据,再缝缝补补的,又是好几个月,甚至半年多,这也很常见。现在《监察法》实施了之后,把两个过程合二为一了,对被调查人的羁押时间明显减少,而且具有了可期待性。另外还有一些方面,前面各位都提到了,包括一旦立案进行调查,采取留置措施进行调查,还是有一些在合法取证上的制约措施的,这也是比以前好的地方。以前一双规了,哪有制约措施。这是从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角度看,总体上是这样。
另一个角度,从我们律师的角度看,我没有那么欢欣鼓舞,我非常忧虑,把过去我们清晰的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给弄没了,至少叫弄模糊了。
同时,在与刑诉法的衔接上也模糊了,很可能影响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行使。如果后续措施,后续制度跟不上,那可能也会导致在权利保护,包括律师的权利保护,和被调查人权利保护方面出现重大的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既不能说法无禁止,我们就什么都能干,也不能说它没有规定我们的介入权,我们就不能介入,这也是两面性。律师可能受影响最大的是会见权,其他专业的法律服务,咱们可以再细化研究,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做的,比如法律咨询,书证的提取,甚至专业意见的提交。另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能会涉及合法财产,或者是案外人财产,家属财产,我们律师也可以介入。
02、希望论坛能够提出三个倡议:
第一,律师应当是积极介入,能行不能行先做起来试试,真的不让会见那就不会见。
规范执业、自我保护这是永远的话题,是前提,但也不能过于保守,固步自封。我们通过尝试积极的介入,用行动来促进后面的一些细则的制定。你不提出来,不去尝试,人家说过了三个月、半年了,《监察法》施行这么长时间,立法机关做了调研,你们有律师要求会见吗,有律师介入吗?如果从来没见过律师过来,那结论就是律师不需要介入。
第二,我们要呼吁在《监察法》的实施细则方面,还有与相关法律和职能部门的衔接方面,尽快地做出规定,并且不能倒退。
我们要发出声音,要通过各种学术研讨、媒体的方式,通过参加相关部门的调研、座谈等,进行呼吁。
第三,在细则还没有出来的时候,建议广大律师对于审查起诉和审判,还是应当依法坚决适用既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比如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现在侦查阶段都没有了,也没有侦查人员了,有可能被拒绝,那就不行,应当适用既有的法律,调查人员就是这个法律意义上的侦查人员。虽然刑事诉讼法下一步肯定会修改,但得考虑部门之间讨论、磨合的时间相当长,可能几个月是出不来的。尤其在几个部门衔接的实施细则方面,将会比较难,要考虑各方意见。这个中间空档期,我认为应当坚持一个大原则,就是只要《监察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没有细化规定的,就应当拿既有的其他法律条文来坚持。刚才举侦查人员的例子,再举同步录音录像的例子,《监察法》对同步录音录像用最短的一句话带过去了,只说了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有留存备查,但没有提移送检察院的问题。律师介入之后,想看同步录音录像的话,就应当引用现有规定,要求移送和观看。这样的话能够尽量争取我们律师的合法权利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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