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考—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为例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社会公共权益,为此,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一环,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既能有效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又符合新形势的要求,更是加快基层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于2017年伊始便在宁波市鄞州区某乡镇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笔者的单位同事也与笔者一样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属的乡镇(街道)定期值班,现场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与同事时常交流关于值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心得。本文通过实地调查结合笔者值班经验,对当前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模式进行思考,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共建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央对基层法治建设日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发挥职能,有效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衡量国家与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指标并不在于立法数量,而是在于法律制度是否能反映社会现实,是否能解决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相比诸多宏观而抽象的法治化举措,基层法律服务更具现实意义。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村(社区)法律顾问
公共法律服务是公民平等、均等地接受法律服务的制度性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理念的更新,我国政府从管理型政府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司法系统要在全面建成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基础上,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以融合发展为核心,以网络平台为统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推动三大平台服务、监管和保障的融合,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村(社区)法律顾问,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顾问,是指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辨护人出庭辨护。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査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村(社区)法律顾问,就是在村(社区)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方式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担任法律顾问,为整个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最早是从 2002 年司法部 等 9 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 “四进社区” 活动开始的。2007 年初,宁波市委、市政府下发了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随后,承担着“制定 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试行办法,鼓励支持一村一律师的法律咨询、法治帮扶机制 ”任务的宁波市司法局,出台了《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2007年9月,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在宁波全市拉开帷幕。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新举措,也是落实市委关于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具体实践。随后,宁波市政府于2015年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及内容,宁波市政府《对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政府财力向购买法律服务聚焦。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意义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一种趋势,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正是推动法律服务的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实践。通过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让广大的村(居)民足不出村(社区)即可以享受到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法律讲座,开设法律课堂,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惑,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为基层的长治久安提供基础的法律保障。
建立村(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可以全方位地加快基层,尤其是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农民成立了各种专业经济组织,这些经济组织在发展和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传统的、落后的法律服务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另外,随着生活质量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农民的 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日益凸显,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迫切需要法律工作者为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和帮助农民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 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宁波市鄞州区基层法律服务实践状况
为真实反映宁波市鄞州区基层法律服务情况,包括下属司法所及下属村(社区)法律服务实施状况和需求情况,笔者抽取鄞州区辖区内部分司法所及村(社区), 选择城市化进程显著区域、农村人口密集区域,通过问卷、查阅公共法律服务登记簿、咨询信访办、派出所或其他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等方法进行村(社区)调查,旨在了解宁波市鄞州区辖区内城乡社区法律服务的现状、需求、主要内容以及区域差异等方面信息,进而探索适合宁波市鄞州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机制。
经过问卷结果整理并结合访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出以下信息:
(一) 基层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
笔者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基层法律需求面较广。在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下,民众遇到冲突和纠纷时,更倾向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多不愿意通过诉讼或司法调解方式进行处理,但是随着法治宣传的不断广泛化,民众日益接受并开始主动选择诉讼途径或司法调解程序去解决自身需求,但是由于律师数量及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的局限性,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民众难以直接联系到事务所律师,甚至不知道法院或派出法庭的具体所在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或指导就能相对有效地解决他们的现实需求。
1. 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主体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登记簿显示,村(社区)居民中相对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占较高比例,其中老年人、妇女和农民工的法律需求更为突出。传统弱势群体 ( 如残疾人、贫困户) 的问题处理已经有制度化保障机制,其法律需求相对单一且不突出。而新型弱势群体 ( 如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所面对的各类现实问题难以私力解决,也缺乏制度化解决机制,其法律需求日益凸显。
2. 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及特点
由于地域特征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别等情况,城市社区与农村之间的法律需求有一定的差别。城市社区居民更多地咨询或祈求解决有关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等方面的问题,农村则更经常遭遇相邻权纠纷、土地纠纷或与承包有关的经营纠纷。前者通过法律咨询或诉讼方式能得到一定地解决,而后者由于农村的复杂性特征,需要基层政府部门配合协调解决,否则矛盾的并不能根本化解,仅仅是治标不治本。
(二)基层法律服务的实践情况



  1. 基层法律服务实践的现有模式
    目前鄞州区各个村(社区)对于民众法律需求的解决途径是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拨款在司法所设立法律咨询点。政府出资购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鄞州区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一般是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指派专门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进行接洽,每人最多可服务四个村(社区),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形式化服务,做到专人专点。但是,笔者了解到,政府为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社购买了上述法律产品,但对于城市社区却并没有相应的帮扶,主要是因为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相对富裕交通相对方便,有更多地模式可以进行救济。
    2. 基层法律服务的现实困境
    笔者根据自身值班经验及走访的方式了解到,目前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供给方式比较单一,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供给方式以政府直接服务为主。由于文化程度、个人活动范围的差异,部分民众对于司法所及政府购买的法律顾问服务并不了解或并不信任,一旦产生纠纷,事无大小,更倾向于选择派出所和信访办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严重增加了派出所和信访办的工作量。另外,由于民众法治意识不够以及中国社会千年来对政府公信力的依赖等因素,村(社区)法律顾问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与当地基层政府职员进行配合,这就导致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与法治领域相关的社会力量,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潜在提供主体,只承接了小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笔者建立线上线下双重法律服务模式的设想
    基本公共服务往往体现为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势必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化、体系化、普惠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会正向塑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并成为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重要有效途径。法律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村(社区)居民生活中常规性内容,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状况、公共法律服务属性定位等因素影响,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在政府投入、均等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人力资源和政府投入在城乡间、区域间和人群间的差距明显。虽然目前鄞州区下属司法所配备了值班律师,也为部分村(社区)购买了法律服务,但是这些资源依旧不足以完全满足民众法律需求。
    由于专业法律从业者的人数毕竟有限,另外,法律从业者处理纠纷时常需要其他专业人士的辅助(如鉴定机构等),因此在人口基础庞大的社会现状下,无法做到大规模的一对一服务,另外,随着手机等通讯设备的大量使用,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可以通过“线上及线下双重模式”进行设立。
    线下模式,即传统的面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笔者在参观高桥派出所并与该所负责人详谈后了解到,高桥派出所现开辟了一条解决纠纷的新模式。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志愿方式或其他方式招募定点通讯员,同时,组成律师、公证员、法官、会计师、医生、装修工人等汇聚各领域专业人员的智囊团,在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后,将非派出所管辖的其他民事纠纷转入相应定点通讯员,由通讯员与专业人员云集的智囊团携手解决纠纷。笔者认为,线下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该模式进行设立。当然,为规范及鼓励通讯员,可以设立奖励机制。
    所谓线上模式,则是通过科技化的形式进行大规模推广。我们可以参考目前全省推广的“微法院”模式研究“微咨询”的线上化解纠纷模式。但是,由于司法机关需要程序上的严谨性,微法院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关注公共号并进行人脸识别等有一系列的操作方法,这在民众的普及上有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模式避免复杂化操作。由上述通讯员将纠纷的几方加入微信群,并根据不同的需求将相应的专业人员添加至该微信群中,由于微信群可开启视频功能,因此可以做到足不出户了解现实情况,节约交通时间。
    当然,由于法律需求的主体中有大量的中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不便于使用科技产品也并不了解微信的群众及一些科技产品的不便之处,因此线下模式目前仍是基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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