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某某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案之比较
最近有几个案件的判决,引起了不小的社会震动。案件的情理法的协调均衡,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发生的冲突,导致舆论中产生了不同意见与声音。比如贾敬龙故意杀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18岁的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近日深圳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也引起了当地不少民众的关注。一名84岁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从香港带了6件毛衣入境,结果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死刑。是否会交付执行,要不要交付执行,目前学界、法律界均有不同声音,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等众多媒体对此也有回应或者说评判。笔者在此不予评判。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2016年10月18日下午,澎湃新闻从福建高院官方微博了解到,该院作出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福建高院官微发布的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84岁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从香港带了6件毛衣入境的案件,深圳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处理。
以下就18岁的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八旬老翁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作些法律分析与研讨:
一、案情回顾
1、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四川少年刘大蔚1996年4月生出生在达州市大竹县。2014年夏天,他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仿真枪,后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福建泉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7月22日凌晨,这24支仿真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4支中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宣判后,刘大蔚在狱中一直不服申诉。
2、八旬老翁蔡某某从香港带了6件毛衣入境的案件
根据广州日报报道,2015年10月,84岁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根据水客头派货,领了6件毛衣从罗湖口岸过关,被海关工作人员例行抽查时查获。该报道称,蔡某某带毛衣的目的仅是为了赚取58元的带工费,贴补家用。因为他早已退休,靠领综援度日,过日子手头有些紧,刚好退休在家又没事做,出来走动走动,就认识了派货的水客头,结果就做起了水客。
根据检方查证,蔡某某在此之前的一年内已经有两次因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这是第三次实施了走私行为被抓获,而之前走私过关的也是一些奶粉、香烟、手表等小物件。也就是说一年内三次走私,根据刑法修正八修正后的刑法规定,无论偷逃应缴税额多少,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蔡某某今年高龄84岁,根据我国刑法,“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他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并不深,目前该案检方已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对蔡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办案的检察官对其适时进行了相应法制教育。
耄耋之年的蔡某某(以下称八旬老翁)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恨,对检方的处理表示认罪服法。并表示绝不再做水客了。
二、法律研讨
以上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与八旬老翁走私案,一个案件当事人宣判后不断申诉,一个案件处理后当事人当即认罪服法。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来看,显然相距甚远。
为什么同样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理后当事人的态度,或者说社会效果迥异?
我们来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有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档;走私武器弹药罪有三年以上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档刑期。
依照案件情况,如果经法院审理再作出判决,八旬老翁可以依照刑法法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第一档量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这一规定,八旬老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受到刑法制裁(以下会谈到制裁方式的多样性)。
刘大蔚目前是依照依照刑法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处罚,以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两案的刑事处理与刑罚:
我国刑法对于刑罚的规定,其实是作了多层次设计规定的。除了上述刑罚分则的逐条规定,其实在刑法总则部分,就作了相应刑法适用及刑罚裁量的原则规定,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根据特定对象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如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等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特别规定,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等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看到,深圳市检察机关对于八旬老翁的处理,就是遵照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刑法第十七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刑法的教育目的实现的一种方式来结案。依法对八旬老翁不予起诉。
那么对于刘大蔚案,法院有没有可能作出其他判决?从法律规定来看,原来的判决至少不是唯一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曾经沸沸扬扬的许霆盗窃案,在广州中院对其作出无期徒刑判决后,在一片舆论声中,后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就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改判。
因此,刘大蔚原来的判决,是否恰当,有待再审法院最终确定。
三、当法律规定与社会评价体系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社会现象的多元化发展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制度与规范,总是落后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因此,我们能够理解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的偏差。社会的公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甚至社会的不公平,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无法根绝的。
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减少这种偏差。对于一个爱好收藏、爱好军事的年轻人,当其行为可能触犯到刑法时,我们可以尽可能在道德评价与法律适用上去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刑法理论上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适应,都是我们刑事裁量的法理依据。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16年9月21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的,司法人员应当有依法保障人权的观念。
对于一个刑罚对象来讲,如果司法机关刑罚裁量不恰当,也可以说是在人权保护上的一种失误。
我们应当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八旬老翁的处理方式点赞。对于刘大蔚的案件再审,我们也可以有期许。
2016年10月26日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