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家微信公众号“揭露”上海环球港人气爆棚的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又称“小熊饼干”)非香港正品,商标系抢注而来,产品原产地、制造商均来自深圳。
而香港珍妮曲奇因其精致在大陆具有相当的名气,其在全港仅有三家门店,坚持手工制作,每次购买几乎都要排长队。也难怪珍妮曲奇普一现身上海,能够引起消费者不问来历的热捧。不过香港珍妮曲奇之前已经发声,大陆未作授权,且大陆地区产品会以“聪明小熊饼干”作为产品名称。
言归正传,上述公众号的揭露和评论,在商标法上是否站得住脚呢?香港珍妮曲奇一旦发现确有抢注,如何为自己争取权益呢?
一、珍妮曲奇相关商标大陆注册情况
笔者在2015年10月25日在商标局数据库内查询了相关文字或图形商标,包括珍妮曲奇、Jenny Bakery、小熊饼干、珍妮小熊曲奇、珍妮小熊饼店、聪明小熊等,具体注册内容及情况列表如下:
序号 | 商标样式 | 申请/注册人 | 类别 | 现状 |
1 | ![]() | 上海利修贸易有限公司 | 30类(3004、3006、3010) 主要涉及饼干、糕点等 | 商标无效 |
2 | 43类(4301) 主要涉及餐厅、咖啡馆等 | 核准(保护期2013.3.14-2023.3.13) | ||
3 | ![]() | 珍妮小熊饼店有限公司 | 35类(3506) 主要涉及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 | 核准(保护期2015.10.21-2025.10.20) |
4 | 35类(3501、3502、3503) 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 | 初审未公告 | ||
5 | ![]() | 30类(3004、3006、3007、3008、3009、3010、3012) 主要涉及饼干、糕点、巧克力、糖果等 | 初审未公告 | |
6 | ![]() | 35类(3501、3502、3503、3506) 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 | 核准(保护期2015.10.14-2025.10.13) | |
7 | ![]() | 35类(3501、3502、3503、3506) 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 | 核准(保护期2015.10.14-2025.10.13) | |
8 | ![]() | 35类(3501、3502、3503) 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 | 初审未公告 | |
9 | 35类(3506) 主要涉及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 | 核准(保护期2015.10.21-2025.10.20) | ||
10 | ![]() | 35类(3501、3502、3503) 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 | 初审未公告 | |
11 | 35类(3506) 主要涉及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 | 初审已公告 | ||
12 | ![]() | 陈雄 | 30类(3004、3006) 主要涉及饼干、糕点等 | 核准(保护期2014.6.21-2024.6.20) |
13 | ![]() | 30类(3001、3004、3006、3007、3009、3010、3013) 主要涉及饼干、糕点、巧克力、冰淇淋等 | 核准(保护期2013.7.21-2023.7.20) | |
14 | ![]() | 安徽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 | 30类(3001、3002、3004、3006、3007、3007、3010、3013、3016) 主要涉及饼干、糖果、茶饮料、米果等 | 核准(保护期2010.4.7-2020.4.6) |
15 | ![]() | 李庆 | 30类(3002、3005) 茶饮料、食用糖蜜 | 核准(保护期2014.5.21-2024.5.20) |
二、商标注册状况分析
1、所谓的珍妮曲奇或小熊饼干相关商标被深圳某公司抢注的事实并不存在;
2、商标注册以类别为区分单位,而与曲奇饼干最为相关的商标第30类中,“珍妮曲奇”及“JENNY BAKERY”商标属于自然人陈雄、李庆,香港珍妮曲奇宣布启用的大陆标识“聪明小熊饼干”,已被安徽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近似商标“聪明小熊”;
3、香港珍妮曲奇目前在第30类不持有任何已核准商标,但正在申请“小熊饼干”图形商标,预示其或许会在大陆围绕该商标进行饼干产品推广;
4、香港珍妮曲奇在第35类(即涉及主要涉及广告、通讯媒体展示商品、代购等的类别)进行了大规模注册,并多有核准,或许暗示其仍然不打算在大陆地区开展实体经营,依旧以网络购物或代购作为销售渠道;
5、上海利修贸易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在第43类(即餐馆经营相关类别)持有珍妮曲奇JENNYBAKERY商标。
三、香港珍妮曲奇在大陆如何正名?
1、是否存在抢注?
首先强调一点,抢注的前提是相关产品及其标识通过自身经营,在某地区或在与该地区紧密联系地区已经有相当知名度,但经营者自身怠于注册,导致被其他第三人“恶意”抢先注册的情形。因此,如果珍妮曲奇在大陆地区毫无知名度或经营可能,且香港地区饮食文化也根本不可能辐射大陆地区的,那么第三人进行善意注册,就不存在“抢注”一说,而是正常注册。
但香港和大陆属于文化、经济紧密联系地区,且珍妮曲奇确实具有相当知名度,第三方在近几年陆续注册相关商标,如果确有恶意,也难怪不被指责为抢注。
2、面对抢注如何争取正当权益?
假定第三方抢注坐实,香港珍妮曲奇欲争取“珍妮曲奇”或“小熊饼干”相关经营权益,结合目前的材料来看,笔者认为可以走“商标无效申请”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两条路。
关于商标无效申请,其主要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或者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不过目前香港珍妮曲奇经营者的全名为珍妮小熊饼店有限公司,商号与被抢注“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存在多大程度的混淆,同时商号和被抢注商标的申请时间比对,均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阐释。至于在先投入使用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证明,历来是相关案件的难点,且个案差别较大,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因素也不可能忽略。
同时需要注意,在审议在先权利损害导致商标无效案中,商标局甚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损害在先权利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这也为维权增加了成本和难度。
相较而言,从维权便捷角度来看,笔者更为青睐不正当竞争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均能直接适用,即便退一步需援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在目前“山寨”货违反诚信原则、确实损害香港珍妮曲奇经营权益的情况下,据以维权也相对容易。
当然,本文仅是假定侵权情况下的维权分析。如果目前第三方商标注册人、持有人被证明并无恶意注册行为的,相关揭露的公众号也面临商业诋毁的风险。不过如论如何,笔者还是老生常谈一下,希望经营者务必在经营初期甚至策划阶段,就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免花费更大的精力和成本进行亡羊补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