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系列文章围绕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这一疑难问题展开,鉴于大部分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在律师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何巧妙地选用某种路径又或者组合运用、如何厘清刑民交叉问题的本质及如何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便是本系列专题的重点分享内容。
上篇文章就刑民交叉问题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规范做一梳理,对如何判断、厘清案件本质也即何为同一事实的关键要素进行了解析,同时也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基本原则予以列明,也即同一事实时原则刑吸收民,不同事实时分开审理,如有必要牵连关系则先刑后民。本篇将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分享在同一事实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经验之谈。
一、以刑代民——刑事控告案件注重救济效率与救济实效
在同一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违法犯罪的,考虑到民事诉讼非人身强制措施对被告人威慑力欠缺、民事判决的强制力度较弱、民事程序中后续执行“难”及委托人个人情感诉求等因素,可以优先依法尝试选用刑事程序,提起刑事控告。
(一)【案例分享——股权纠纷vs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XX年,委托人发觉自己名下A公司股权分红与收益停止,遂以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诉求寻求律师帮助。本团队律师在介入后,起初以盈余分配纠纷为基础思路开展初期调查工作,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委托人购买股权的时间并不长,并且购置股权的渠道也是A公司增资,事实上本案是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再通过进一步调查A公司引资的事由:IPO、上市,引资的方式:夸张的宣传海报与白皮书,媒体、电信渠道铺天盖地的宣传并承诺投资后保本付息,看到这几个字眼,本团队迅速察觉到本案可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遂前往A公司现场考察,果然发现异常,A公司的办公场所已是大门紧闭且周边出现了诸多相同经历前来维权的人。至此已能初步断定本案大概率涉及到涉众型侵财类案件。后立即启动刑事控告程序,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A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在明知公司经营状况恶劣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股权投资”名义,通过各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电话宣传、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送宣传广告、路演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A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以A公司三年内在中小板IPO、新三板上市,如未成功上市以每年8%利息回购兜底保证为诱饵,诱骗他人、非法集资XX亿余元。
处理结果:经二审终审判决,确认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并裁判由众多被告人共同清偿委托人投资款上千万元。

(二)【案例分享——民间借贷vs婚恋诈骗】
案情简介:A某通过网上交友搭识委托人,双方于20XX年至20XX年处过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期间以各种事由向委托人借款XX万,在双方感情破裂后,经委托人多次催告未果,遂起诉A某,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A某的还款义务。案情非常简单,本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后续执行未果及委托人后续调查发现,双方在恋爱期间,A某实际上并非未婚状态,并且除了婚姻状态外,A某在借款事由、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都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向执行局申请调查令,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走访调查其周边其他异性情况,再结合A某在借款后东躲西藏的隐匿态度,得出初步结论:本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婚恋民间纠纷,嫌疑人A某完全具备构成诈骗罪的嫌疑。随即律师马上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并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申请,同步也向公安机关自行提出刑事控告,并指出关键要点:
1.厘清婚恋诈骗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模式的特征区别,正常婚恋关系中,确实可能存在夸大自身情况博取对方好感以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虚构身份、财产及婚姻情况,伪造、购买虚假证明材料等过度包装行为通常是婚恋诈骗的犯罪预备行为。本案中,A某通过网上交友形式搭识控告人,并出示相关虚假证件、证书谎称其具有高等学历,名下有多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稳定资产,并明示其已离婚处于单身状态,通过虚假身份状态骗取委托人信任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员工家中火灾等事由。可见,A某结识控告人伊始即犯罪预备阶段就已经产生了犯意,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其与控告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民间借贷,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行为。
2.A某着手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相近
3.A某系“婚恋诈骗”惯犯,其与多名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而这些经济往来也都呈现出A某给付钱款的数额与其他异性给付钱款数额差额悬殊的规律性特征(A某给付数额远远小于其他异性的给付数额)
4.本案案涉“借款”皆被A某挥霍一空,在案发后东躲西藏、逃匿,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案涉“借款”完全没有归还意愿
综上,以上要点皆反映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蓄意诈骗。
工作成果:已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目前已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检察院已移送法院起诉。

二、以民代刑——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皆可灵活选用
(一)刑事辩护中力争改变司法机关对刑民定性的观点,公安机关成功撤案
【案例分享——民间借贷vs婚恋诈骗(反向思维)】
案情简介:20XX年,嫌疑人在某公司当法律顾问,后被害人入职公司财务部门,因法务和财务之间来往较多,二人也属老乡,关系发展密切,便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各种原因,嫌疑人向被害人借款共计XX万元左右,在二人感情破裂后一直未及时归还,被害人遂向公安报案,公安立案后对嫌疑人依法拘留。
本团队在接受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解情况,通过会见、整理相关流水证据材料等,发现虽然存在虚构借款事由的情形,但本案与前面分享的婚恋诈骗案有本质上的区别,随即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提出关键要点:
1.本案并非典型的“非接触式婚恋诈骗”(即“杀猪盘”),而是传统的婚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从二人的结识、相处经过来看,二人关系的建立与延伸自然,并非嫌疑人蓄谋已久寻找诈骗“猎物”
2.嫌疑人并无虚构身份,抬高人设及夸大经济实力与还款能力的行为
3.从资金往来情况来看,嫌疑人也有大额向被害人还款的记录,同时借款去向大部分流向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如养猫、汽车损耗保养与维修等等
4.从事后的态度来看,嫌疑人并未隐匿与躲藏,而是多次友好协商还款事宜,并事后补签了书面协议
综上,结合这些关键要点梳理出核心辩护意见:婚恋关系中的借贷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保护,不能将感情欺骗本应在道德层面评价的行为上升到刑法评价,感情欺骗与诈骗财产应有清晰的边界,不能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给予婚恋关系下必要的民事行为空间,否则不利于发扬婚恋关系中男女之间的互助互利优良传统。
处理结果:经公安、检察院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解除对嫌疑人的所有强制措施。

(二)刑事控告中及时识别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为控告人带来的风险,以民事诉讼、谈判、调解途径规避风险,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实现控告人诉求
【案例分享——违约赔偿vs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案情简介:20XX年,委托人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电缆材料XX余万元,《采购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1、执行标准的代码、编号和标准名称:符合国家质量检查标准。”
委托人在使用采购电缆过程中发现质量存在瑕疵,随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采购合同》所涉电缆进行检测,发现A公司供应的B公司生产的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委托人多次向A公司、B公司要求及时处理如回收、赔偿等,但两公司都表现出恶劣态度,拒不正面回应也未及时处理,一个多月后,委托人积怨已久,诉求由赔偿转为刑事控告。
本团队介入后,通过与对方公司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通过谈判技巧了解对方商业模式,并得知对方公司存在所谓的“行业惯例”,也就是会应客户要求降低产品质量,究其动机恐有“回扣”,因此确实本案具有很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嫌疑。但同时律师也识别出了这一“行业惯例”潜在的风险,也就是对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除了卖给委托人的之外,卖给其他人的可能还会存在伪劣产品,倘若启动刑事程序,真的能够认定其构成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势必会扩线侦查,届时我方将成为大案要案中一个微不足道的被害人之一,在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按比例与其他被害人共同清偿分配对方公司的财产,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将远远低于单线民事诉讼救济的金额。
虽然委托人表示非常愤懑一定要严惩对方公司,但经律师仔细沟通提示刑事控告相应风险,最后委托人也愿意选择民事途径处理。
处理结果:经民事诉讼前调解谈判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公司退货还款,并额外支付XX万元赔偿金。
反思:虽然案件审理规则中对于同一事实,原则上应当以刑事吸收民事,但律师在办理刑事控告业务中,可以参考本案的经验灵活处理。
三、结 语
本篇主要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就同一事实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经验之谈进行了分享,在不同情境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在合法原则基础上紧密贴合当事人诉求及维护利益原则灵活选用刑民路径。本系列后续将继续就不同事实中刑民思路的组合选用进行解析与分享,期待您的关注。
本系列文章围绕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这一疑难问题展开,鉴于大部分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在律师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何巧妙地选用某种路径又或者组合运用、如何厘清刑民交叉问题的本质及如何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便是本系列专题的重点分享内容。
上篇文章就刑民交叉问题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规范做一梳理,对如何判断、厘清案件本质也即何为同一事实的关键要素进行了解析,同时也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基本原则予以列明,也即同一事实时原则刑吸收民,不同事实时分开审理,如有必要牵连关系则先刑后民。本篇将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分享在同一事实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经验之谈。
一、以刑代民——刑事控告案件注重救济效率与救济实效
在同一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违法犯罪的,考虑到民事诉讼非人身强制措施对被告人威慑力欠缺、民事判决的强制力度较弱、民事程序中后续执行“难”及委托人个人情感诉求等因素,可以优先依法尝试选用刑事程序,提起刑事控告。
(一)【案例分享——股权纠纷vs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XX年,委托人发觉自己名下A公司股权分红与收益停止,遂以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诉求寻求律师帮助。本团队律师在介入后,起初以盈余分配纠纷为基础思路开展初期调查工作,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委托人购买股权的时间并不长,并且购置股权的渠道也是A公司增资,事实上本案是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再通过进一步调查A公司引资的事由:IPO、上市,引资的方式:夸张的宣传海报与白皮书,媒体、电信渠道铺天盖地的宣传并承诺投资后保本付息,看到这几个字眼,本团队迅速察觉到本案可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遂前往A公司现场考察,果然发现异常,A公司的办公场所已是大门紧闭且周边出现了诸多相同经历前来维权的人。至此已能初步断定本案大概率涉及到涉众型侵财类案件。后立即启动刑事控告程序,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A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在明知公司经营状况恶劣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股权投资”名义,通过各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电话宣传、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送宣传广告、路演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A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以A公司三年内在中小板IPO、新三板上市,如未成功上市以每年8%利息回购兜底保证为诱饵,诱骗他人、非法集资XX亿余元。
处理结果:经二审终审判决,确认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成立,并裁判由众多被告人共同清偿委托人投资款上千万元。

(二)【案例分享——民间借贷vs婚恋诈骗】
案情简介:A某通过网上交友搭识委托人,双方于20XX年至20XX年处过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期间以各种事由向委托人借款XX万,在双方感情破裂后,经委托人多次催告未果,遂起诉A某,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A某的还款义务。案情非常简单,本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后续执行未果及委托人后续调查发现,双方在恋爱期间,A某实际上并非未婚状态,并且除了婚姻状态外,A某在借款事由、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都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向执行局申请调查令,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走访调查其周边其他异性情况,再结合A某在借款后东躲西藏的隐匿态度,得出初步结论:本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婚恋民间纠纷,嫌疑人A某完全具备构成诈骗罪的嫌疑。随即律师马上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并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申请,同步也向公安机关自行提出刑事控告,并指出关键要点:
1.厘清婚恋诈骗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模式的特征区别,正常婚恋关系中,确实可能存在夸大自身情况博取对方好感以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虚构身份、财产及婚姻情况,伪造、购买虚假证明材料等过度包装行为通常是婚恋诈骗的犯罪预备行为。本案中,A某通过网上交友形式搭识控告人,并出示相关虚假证件、证书谎称其具有高等学历,名下有多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稳定资产,并明示其已离婚处于单身状态,通过虚假身份状态骗取委托人信任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员工家中火灾等事由。可见,A某结识控告人伊始即犯罪预备阶段就已经产生了犯意,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其与控告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民间借贷,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行为。
2.A某着手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相近
3.A某系“婚恋诈骗”惯犯,其与多名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而这些经济往来也都呈现出A某给付钱款的数额与其他异性给付钱款数额差额悬殊的规律性特征(A某给付数额远远小于其他异性的给付数额)
4.本案案涉“借款”皆被A某挥霍一空,在案发后东躲西藏、逃匿,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案涉“借款”完全没有归还意愿
综上,以上要点皆反映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蓄意诈骗。
工作成果:已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目前已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检察院已移送法院起诉。

二、以民代刑——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皆可灵活选用
(一)刑事辩护中力争改变司法机关对刑民定性的观点,公安机关成功撤案
【案例分享——民间借贷vs婚恋诈骗(反向思维)】
案情简介:20XX年,嫌疑人在某公司当法律顾问,后被害人入职公司财务部门,因法务和财务之间来往较多,二人也属老乡,关系发展密切,便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各种原因,嫌疑人向被害人借款共计XX万元左右,在二人感情破裂后一直未及时归还,被害人遂向公安报案,公安立案后对嫌疑人依法拘留。
本团队在接受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解情况,通过会见、整理相关流水证据材料等,发现虽然存在虚构借款事由的情形,但本案与前面分享的婚恋诈骗案有本质上的区别,随即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提出关键要点:
1.本案并非典型的“非接触式婚恋诈骗”(即“杀猪盘”),而是传统的婚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从二人的结识、相处经过来看,二人关系的建立与延伸自然,并非嫌疑人蓄谋已久寻找诈骗“猎物”
2.嫌疑人并无虚构身份,抬高人设及夸大经济实力与还款能力的行为
3.从资金往来情况来看,嫌疑人也有大额向被害人还款的记录,同时借款去向大部分流向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如养猫、汽车损耗保养与维修等等
4.从事后的态度来看,嫌疑人并未隐匿与躲藏,而是多次友好协商还款事宜,并事后补签了书面协议
综上,结合这些关键要点梳理出核心辩护意见:婚恋关系中的借贷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保护,不能将感情欺骗本应在道德层面评价的行为上升到刑法评价,感情欺骗与诈骗财产应有清晰的边界,不能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给予婚恋关系下必要的民事行为空间,否则不利于发扬婚恋关系中男女之间的互助互利优良传统。
处理结果:经公安、检察院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解除对嫌疑人的所有强制措施。

(二)刑事控告中及时识别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为控告人带来的风险,以民事诉讼、谈判、调解途径规避风险,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实现控告人诉求
【案例分享——违约赔偿vs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案情简介:20XX年,委托人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电缆材料XX余万元,《采购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1、执行标准的代码、编号和标准名称:符合国家质量检查标准。”
委托人在使用采购电缆过程中发现质量存在瑕疵,随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采购合同》所涉电缆进行检测,发现A公司供应的B公司生产的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委托人多次向A公司、B公司要求及时处理如回收、赔偿等,但两公司都表现出恶劣态度,拒不正面回应也未及时处理,一个多月后,委托人积怨已久,诉求由赔偿转为刑事控告。
本团队介入后,通过与对方公司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通过谈判技巧了解对方商业模式,并得知对方公司存在所谓的“行业惯例”,也就是会应客户要求降低产品质量,究其动机恐有“回扣”,因此确实本案具有很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嫌疑。但同时律师也识别出了这一“行业惯例”潜在的风险,也就是对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除了卖给委托人的之外,卖给其他人的可能还会存在伪劣产品,倘若启动刑事程序,真的能够认定其构成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势必会扩线侦查,届时我方将成为大案要案中一个微不足道的被害人之一,在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按比例与其他被害人共同清偿分配对方公司的财产,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将远远低于单线民事诉讼救济的金额。
虽然委托人表示非常愤懑一定要严惩对方公司,但经律师仔细沟通提示刑事控告相应风险,最后委托人也愿意选择民事途径处理。
处理结果:经民事诉讼前调解谈判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公司退货还款,并额外支付XX万元赔偿金。
反思:虽然案件审理规则中对于同一事实,原则上应当以刑事吸收民事,但律师在办理刑事控告业务中,可以参考本案的经验灵活处理。
三、结 语
本篇主要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就同一事实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经验之谈进行了分享,在不同情境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在合法原则基础上紧密贴合当事人诉求及维护利益原则灵活选用刑民路径。本系列后续将继续就不同事实中刑民思路的组合选用进行解析与分享,期待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