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难”社会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不知何时,执行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本文将从执行究竟何难,应对机制以及大数据下的“执行难”三部分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执行究竟何难?

不知何时,执行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本文将从执行究竟何难,应对机制以及大数据下的“执行难”三部分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执行究竟何难?
第一,案多人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在“情”面前一般也禁不住“利”的重创,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急剧增多。笔者认为“案多人少”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发布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已上报户口)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
201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纲要》明确,要扩大法院人才队伍总量,到2015年,法院人才队伍新增82000人左右,力争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40万人;到2020年,再增加65000人左右,力争使全国法院各类人才总量规模达到50万人。
此时,“我国人口总基数”与“法院人才总量”的数据成为一组鲜明的对照。
第二,各个地方法院的办案压力不同
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渐呈现出分化的差距,也逐渐出现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等划分。而不同城市的划分背后展现出地域GDP的差别化以及人口密度的差异化。
据统计2019年末, 一线城市中,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53.6万人;上海常住人口为2428.14万人。
新一线城市中,西安市常住人口为1020.35万人;杭州市常住人口为1036.0万人;南京市常住人口为833.5万人。
而在四五线城市中,银川市常住人口为219.11万,大庆市常住人口为275.8万,秦皇岛市常住人口为309.46万。
所以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与人口密度将直接导致不同地方司法环境、司法资源与法官办案压力的差异。
据统计,一个新一线城市区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二人团队,一年共收执行案件552件,年底共结案502件(包括终本结案),执行案件终本率为42%,平均执行法官需要一天结1件多的案子。而《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第一编第19-6条规定,执行法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第三,执行过程干预多
人是一种高级动物同时也是一种群体动物,我们只是这偌大的社会网中的一员,由于每个人从小接受不同的教育经历和社会经历,慢慢的也会建立起一张以“自己”为中心的“网”。同时,在这张“网”上也会因为亲人,朋友,同学,同事等一个个的称号将自己和其他人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群体相对于个体来说可以更好的抵御社会风险,在社会风险面前个人还是微不足道。但是,一旦当问题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时,每个人都会开始警觉,并会想尽一切办法“开罪”。所以回归到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司法”“人情”“关系”等干扰因素。
第四,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财产容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的诚信机制可以说是不容乐观。不知曾几何时“欠债还钱”的道理竟然被得到质疑?欠债者主动还钱竟然还得到“褒奖”?实践中,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和欠款人的处境往往对调,不少欠款人反而处在优势主动地位,表现出一副“巨婴”的姿态(不认账、赖账、逃避债务与转移财产等)。
由于被执行财产仅限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一方面,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不了解或没有认识到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案件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到案件生效开始执行,这中间往往存在漫长的周期,也造成了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财产容易的情形。实践中,“不走自己的账”为主要的逃避执行的手段。
第五,执行程序操作复杂
由于执行财产最终的目的是清偿债务,所以往往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执行财产变现的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控制到动产或不动产。而实践中,执行法官对于不动产或动产拍卖程序的启动往往也是“有所保留”。
对于不动产房来说,执行法官要启动一次拍卖程序可以说十分不易。第一,如果被拍卖房屋已经被抵押,法官则可能需要考虑房屋拍得价款优先清偿房屋抵押权的金额;第二,如果被拍卖房屋已经被出租,法官则可能需要考虑日后房屋如何腾房以及启动拍卖程序后,出租人是否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第三,如果被拍卖房屋坐落不在本地,法官则可能需要考虑委托执行又或者自己是否亲自去外地执行的问题?;第四,如果被拍卖房屋真的“干干净净”,法官则可能需要考虑拍卖法院对该房产是否为首查封的情况,如果答案为否,那么法官又需考虑续查封或者首封法院拍卖后进行参与分配的问题等。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应的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规定力求完善,但执行法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在这一问题上大多数会选择“有所保留”。
第六,终本或执行完毕
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执行案件最终归宿是“终本库”,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在实践中,案件终本往往意味着:第一,日后,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时,需给法院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重新恢复本次执行程序;第二,每终本一件案件则意味着执行法官从此多了一件旧存案件,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处理着法院新立案的案件,另一方面由于旧存案件的“待执行完毕”,所以执行法官需等待旧存案件哪一天的重新恢复执行;第三,对于案件,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也是一种结案指标,同时也是一种“归宿”。
执行完毕则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所以其实,案件终本距离案件执行完毕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二、应对机制
第一,诉讼保全
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审判与执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但在实践中,代理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或者更早接触到案件时,其实已经可以考虑到日后如何执行的问题。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5条对民事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在现实中,大多申请执行人不知道或者没能运用好这项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往往是两条不同的时间轴,申请执行人很难掌控到被执行人的时间轴;另一方面,审判与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案件从生效到执行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可能经历从案件的立案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再到案件的生效以及开始执行,这期间往往会留给被执行人大量的空白时间,诉讼保全措施则是为了规避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做出转移财产等行为。
第二,拒执罪
由于《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公权力不得进行干预,但作为例外,拒执罪的存在则介入了公权力,同时拒执罪也是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给被执行人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拒执罪的认定往往需要充足的证据,在实践中拒执罪的认定仍是“困难重重”。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以及电商平台的搭建,新型的消费模式逐渐出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发生了变化,更多的人会选择进行超前消费。
超前消费是指当下的收入水平不足以购买现在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以分期付款,预支形式进行消费。余额宝与信用卡即是伴随着这种消费理念而产生的新型交付模式。
对于超前消费,一方面,“虚拟支付”带给消费者购得商品后的满足感大过消费者对于“预期支付”的真实感,最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于物质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大;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后期回过头来偿还“债务”时,一旦消费者资金链的一环中断后,则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此大多数人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进行补亏。
而这一系列的操作最终将直接导致大批量银行与个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出现。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另一方面,因为“杀熟”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对此,我们应该加大普法宣传,让大家认识到:我们作为社会团体中的一员,所实施的每一件民事法律行为都可能是有风险的,而最终的风险承受者应是你自己,而不是法院或执行法官。所以我们应该理性的规范自己做出的每一个行为,从根源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存在。
第四,建立诚信机制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于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一日,郡内张贴告示:本日起国内实行什伍连坐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违者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制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第五,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中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这项立法工作 。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
三、大数据下的“执行难”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对于治理执行难的态度还是很强硬的,接下来我们用一组大数据来一探究竟。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情况。
1.2016年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20%和76%。
2.全国3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文件,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
3.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共出台55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与16家单位、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16类25项信息。
5.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2746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992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546万条,车辆4931万辆,证券1085亿股,船舶119万艘,网络资金129亿元。
6.全国法院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2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7.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38万人次,限制出境3.2万人次,2018年以来共判处罪犯7281人,拘留13.4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0.6%和11%。
8.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2018年9月,全国网络拍卖74.7万余次,成交22.1万余件,成交额5030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3%,溢价率6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53亿元。
9.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行涉民生案款239亿元,2018年发放司法救助金6.5亿元。
10.全国法院举办22场“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100余家媒体、网络平台参与直播,共有累计超过3.2亿人次在线观看。
总而言之,执行之所以难,不仅仅只是一种因素造成的,更多的是在综合因素下产生的一种社会问题。要想解决执行难,需要我们个人,社会,国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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