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理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地位认定要点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城市经理人是指在某一个城市范围内负责总公司某方面工作的人员,一般需要上承公司管理层的各项经营管理策略,并下达给本城市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

城市经理人是指在某一个城市范围内负责总公司某方面工作的人员,一般需要上承公司管理层的各项经营管理策略,并下达给本城市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笔者近期办理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频繁出现“城市经理人”,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全国各地,公司总部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型城市,且公司往往在各地设置“城市经理人”职位。一旦总部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暴雷,“城市经理人”们便岌岌可危。此时,如何认定“城市经理人”的犯罪地位是他们能否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一般指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此外还可能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前述罪名、“城市经理人”、“从犯”同时作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进行裁判文书检索,可得251份判决书与裁定书。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文书240份,集资诈骗罪相关文书11份,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相关文书均为0份;一审文书201份(没有无罪文书),二审文书50份(维持原判45份,轻刑改判4份,撤诉1份)。由此可见,城市经理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且在个案的定罪量刑中,司法审判的观点趋于类型化。笔者提取案例中对主从犯的认定及理由总结如下两表:


由此可见,法院主要依据以下关键点认定“城市经理人”主从地位。
1.从“城市经理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全局地位来认定。当法院将非法集资系列案件视作整体,对非法集资犯罪链条实行源头追溯时,无论城市经理人单案处理还是并案处理,法院对其犯罪地位的认定一般都会综合同案犯的情况全面考量“城市经理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主、从犯地位,而非仅局限于“城市经理人”所在区域。
2.从“城市经理人”对资金的控制力来认定。对募集资金的控制力是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侵害法益程度,从而也就成为对“城市经理人”量刑的最主要标准。因此,如果城市经理人对于其所吸收的资金没有实际控制的能力,而是由被害人直接转款至总部,则说明其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导权较弱,此时更有利于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具体表现为城市经理人未直接收取非法吸收款项、所吸收的资金直接转入上游犯罪人员账户、获利资金由上游支付等。
3从“城市经理人”的管理职责来认定。非法集资案件常表现为共同犯罪,而当案件涉及城市经理人这一职务时,说明非法集资活动已颇具规模且形成一定的层级。在这种情况下,同案犯之间必定存在权责及利益划分,这也对应着同案犯之间的主次作用和主从地位划分。因此,如果城市经理人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发起者、顶层组织者或者关键策划者,而是被雇佣、被指挥而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对于其所在的分支机构没有实际控制权,法院便会考虑将其认定为从犯。常见为城市经理人不曾参与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无权管理分支机构的人事、行政、财务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等。
4.从“城市经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的程度来认定。城市经理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不仅能够反映其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地位高低,同时也能够体现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了解程度和主观恶性。具体可以通过城市经理人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时间长短、城市经理人是否通过逐级升职获得该职位、城市经理人负责的业务板块对于总公司的重要程度等加以判断。对于非法集资参与程度较低的城市经理人,法院便会考虑将其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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