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男子酒后持刀杀人一审判死缓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近日,发生在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坪乐村故意杀人一案,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日,发生在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坪乐村故意杀人一案,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1981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坪乐村四队他人家中与该队队长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饮酒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范某某提起危房改造事宜,未得到范某某同意,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各自回家。
当晚22时36分许,范某某回家后,以被人殴打为名,将儿子范某及妻侄刘某某从固原叫回。晚23时许,范某某带领刘某某、范某等人来到陈某某家大门口,要求陈某某解决其打人一事。当范某某等人推开陈某某家大门时,被告人陈某某持单刃刀冲出大门,朝被害人范某某左胸部猛戳一刀,致范某某当场倒地,后又持刀追赶上刘某某,朝胸部连戳两刀。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向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范某某系单刃片状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2%。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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