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历经23个月的艰苦谈判,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同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
这份协议历经了中美“232之战”、“301之战”、“301+之战”,跨越了近两年中美经贸磋商“打打谈谈、边打边谈”的艰难历程,意味着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经济体正在选择一种更理性的方式打破困境。
协议文本包括序言以及主文八个章节,即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等。虽然协议内容主要与国际经济形势有关,但仍有诸多内容可能影响国内后续的立法、执法活动。因此,本文将针对重点章节从法律层面进行初步梳理与分析。
二 协议内容概览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的相关内容,是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301之战”的内容核心,因此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第二章“技术转让”的规定在整个协议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本次协议中,双方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药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内容订立了规则,在专门章节对技术转让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有的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中,已经有类似的表述。例如第1.5条,明确要求中国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实际上该内容已经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十二条中有十分类似的表述。
此外,协议第1.8条“刑事程序和处罚”条款约定,中国的刑事程序中应明确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性规定,该内容实际上也与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大致一致。
但是,从协议表述上看,美国方面希望中国增加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双方约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简单举例,在 1.9条“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中,要求“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同时列举了六项具体措施;在1.22条“实体市场执法”中,协议明确“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每季度在网上更新针对实体市场执法行动的信息”。
另一方面,在谈到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事项时,协议中多半用的是“中国应……(China shall…)”的字眼,而谈及美国时,则是“美国现有政策可以保障……(The United States affirms that existing U.S. measures afford…”,彰显了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地位和不同阶段。
除此之外,本协议的很多内容,将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的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与拔高,趋同于美国相应的保护标准。例如明确了延长保护期、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简化文书认证程序等。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协议>进一步批准、生效后,国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力度会进一步增强,相关立法也可能会相应有一定的变动。
(二)金融服务
在第四章“金融服务”章节,从文字表述上看,美方的承诺较为保守。
例如,对于中信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申请事宜,美国承诺“及时考虑(will be considered expeditiously)”;
对于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在内的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诺“非歧视性待遇(accords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等。
另一方面,中方承诺主要包括:
- 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放宽外资在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限制;
- 依法受理并审批美资机构的业务资质申请,包括基金托管、信用评级、电子支付、保险、证券投资咨询等;
3.在评估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时将综合考虑母行资质,这方面我国已经在部分外资银行开展了试点。
上述中国承诺的内容,在每一个具体细节上,根据实操情况约定得十分细致,使得这份协议对于中国而言不仅具有框架性,还具有操作层面上的要求,可预见在金融服务领域,国内对于外资金融服务业务在立法层面、实操层面的尺度可能会进一步放宽和深入,新一波的法规、政策,可能正在路上。
(三)汇率问题
协议第五章是“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协议约定每一方确认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约束,避 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 公平的竞争优势。
双方应恪守各自在G20公报中关于汇率的承诺,包括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包括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向干预。
同时,双方约定将定期公布外汇储备和远期头寸数据。
在这一章的表述,大多用的是“双方”、“每一方”的对等表述,并特别约定了执行机制。
(四)扩大贸易
协定第三章是“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第六章是“扩大贸易”。第三章中明确:“双方认识到关税配额管理不应作为阻止农产品关税配额充分利用的一种手段使用”,附录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关于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禽肉、牛肉、活种牛、猪肉、禽肉、加工肉、水产品、大米、植物等方面的具体承诺。第六章中,中国承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应确保, 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 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包括制成品、农产品、能源和服务四个方面。在该章节的第七条,中国提出了一定的保留条款“如中国认为其落实本章节义务的能力受到美国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或美国内其他情况的影响,中国有权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
(五)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中美的贸易摩擦并非通过一纸协定即可解决,为了确保协议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并有效控制争议,在<协议>的第七章中明确了双方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大致内容如下: - 双方共同组建争端解决办公室,在争端发生时,投诉方向该办公室提出申诉,被投诉方需要及时完成评估并指定官员启动磋商;
- 如果被投诉方指定官员无法解决申诉,可向指定的美国副贸易代表和指定的中国副部长提出疑虑;如果未在副部层面被解决,则可提交至美国贸易代表和中国副总理;
-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与中国副总理未能在会议中解决上述疑虑,则需要由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迅速协商,如果达成共识,如果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则申诉方有权采取行动,包括停止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直至退出本协议。
- 根据附件中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工作流程》,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0天左右即需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决定,否则投诉方有权单方采取行动,包括停止其在本协议下的某一义务,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以相称的方式实施的补救措施,直至退出协议。
我们可以看到协定中力求对争端解决程序作出详尽的安排,但是约定的争端解决时间十分有限,一旦超出时间未能解决,则投诉方可以采取单方行动。
因此,对于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实操效果,还有待后续的讨论与评估。
三 协议缔结与生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
根据<协议>第8.3条“生效和终止”条款:“本协议应自双方签字后30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
结合国内法律的规定与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则上<协议>还需完成以下手续方可生效: - 在中国境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批准;
- 在美国完成美国国内的适用程序;
- 双方以外交照会的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
但是,上述相关手续不应迟于双方签字之日起30日,否则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协议第8.3条第二款的约定“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应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之日后60 日起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也就是说,在该协议生效后,在协议履行出现障碍或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四 结语
<协议>批准与生效后,不仅会对国内、国际的经济形势产生较大的影响与改变,也对国内立法、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具体的要求。
虽然部分规则是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在国内予以订立并落实的,协议的签订对于这些现有规则的执行层面而言有更高的要求;
还有一些规则或措施是国内立法尚未明确或正在部分领域试行的,对于这些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可能会带来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层面新的立法、释法活动,同时这些变化也需要在后续的履行、执法层面逐步落实。
另一方面,从<协议>的争端解决条款、生效与解除条款的内容来看,中美双方的实际履行效果有待讨论与评估,双方发生争议后能否通过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解决,也尚不明朗。
总体而言,<协议>对我国的行业与执法层面有了更高的要求。
该协议的后续履行与发展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但是作为一份“停火协议”,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协议双方开始理性探讨解决方案的开端,是双方谈判的阶段性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