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办案手记之小明买车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张律师讲述:小明买车遭遇钱财两空 小明在二手车市场看上了一台刚开两年的奔驰车,车况很好,售价仅为市场正常价格的一半不到。小明很心动,立刻联系老板,要买下这辆车。

一、张律师讲述:小明买车遭遇钱财两空
小明在二手车市场看上了一台刚开两年的奔驰车,车况很好,售价仅为市场正常价格的一半不到。小明很心动,立刻联系老板,要买下这辆车。老板把车辆、钥匙、行驶证原件都交给了小明。
但是在签合同时,老板拿出的合同是《债权转让协议书》,而不是车辆买卖合同书。
老板跟小明解释说,车辆是别人欠钱无力偿还后,抵押过来的,否则价格也不会这么便宜,并且一再劝说小明,赶快签完合同,把车提走,否则就卖给其他买家了。小明不再犹豫,签完合同,高高兴兴地把“大奔”开回家。
谁知道一个月后一个晚上,一家公司强行把奔驰车从小明家的院子里开走,并告诉小明,他们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小明立刻报警,但是警察看了对方手中的抵押手续,告知小明,对方有权把车拖走,这是民事纠纷,警察不管。
钱没了,车也没了,小明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万般沮丧时,小明才想起张律师这个律师朋友来。
二、张律师对买卖抵押车辆行为的法律分析
所谓“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该种车辆因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在抵押权解除之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二手车市场抵押车买卖现象较为常见。车辆的所有权人大多无力归还借款,因此也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解除抵押或者回赎车辆,导致抵押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不停进行流转。
抵押车常见的是两种:
一是抵押车辆,这种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上会记载抵押权人;
二是占有改定车辆,即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并非真实所有权人。占有改定车辆一般是原车辆所有人(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将车辆转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虽转移所有权但仍保留对车辆实际占有的车辆,多见于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后回租的情形。
三、张律师对买卖抵押车辆操作模式的分析
在买卖有权利负担的车辆的案件中,普遍的操作模式是,债务人将车辆以极低的价格出卖给二手车交易商,再由二手车交易商对外出售。
二手车交易商基本上都不会同买受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而是选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车辆转质协议》。
由于当初车辆所有权人所签订的合同相对方均为空白,经过多次转手之后,最终到达买受人手中,中间的流转环节较为复杂,难以查清。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就会出现像小明遭遇的那样,因为涉及民事纠纷,警察告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导致钱车两空的情况。
四、张律师对买卖抵押车辆协议性质的分析
(一)《债权转让协议》或《车辆转质协议》性质分析
1.这种《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车辆转质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般是围绕质押车辆的情况,而非主债权状况进行约定,协议双方对主债权的客观真实性、实现可能性均不作实质审查。结合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分析,并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
2.这种《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车辆转质协议》立约目的,一方在于车辆转让前后手之间的差价(以远高于其入手价格转卖给),另一方在于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并不是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3.其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车辆转质协议》,是为避免因买卖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可能引起的权属争端,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不是转让债权的目的,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买卖同的权利义务,这是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本案中,债权转让或者转质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是为了掩藏真实的买卖行为,债权转让或者转质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那么被掩藏的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呢?
(二)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区分两种权利负担而定
1.买卖抵押权车辆
①合同有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车辆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②合同无效说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对于抵押车辆,买卖行为并不一定是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仍应无效。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尽管该规定仅为部门规章,但因双方的车辆转让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增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2.买卖占用改变车辆
因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另有其人,买卖车辆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张律师办案思路及结果
既然是民事纠纷,那如小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小明等买车人来说,无论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还是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将车辆和购车款返还对方,但是因为车辆已被权利人拖走,小明无法返还车辆。车辆被他人拖走,无法返还的过错在于买卖双方明知是有权利负担的车辆而买卖,双方对出卖方无法获得车辆返还的损失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张律师的指点,小明向法院起诉车辆卖家,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小明追回了一半的购车款,避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六、张律师友情提示
“抵押车”到底能不能买卖呢?
张律师建议:最好不要买。只要抵押未解除,就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车辆所有权人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车辆设置抵押,未能按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将会面临被依法查封、扣押的风险,此种风险是可以预见的。
2、如果车辆所有人以车辆设置抵押,从个人、抵押公司或者其典当行等其他机构借款,此时风险就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只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种情况下,抵押权无效。车辆买受人可以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如果相关机构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则车辆发生被盗抢的可能性极大,买受人往往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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