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租赁B公司楼上的房屋用于经营,2023年,张某经营的公司因水表冻裂漏水将B公司室内装修及室内部分物品浸泡,造成B公司室内装修及物品受损,B公司遂将张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向B公司赔偿房屋装修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昌吉州中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B公司室内装修及物品因水表冻裂漏水而受损,对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经营案涉公司,系该房屋的管理人,负有对水表的管理职责,因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水表冻裂,造成B公司的室内装修及部分物品受损,张某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B公司物品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同时,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张某公司未关闭窗户致室内水表冻坏漏水,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职责,物业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相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
作者:史鸿杰来源:昌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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