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纱我做主,可为啥多余底片还要额外收费?合理么?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但顾客如果想要取得套餐外的底片,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但顾客如果想要取得套餐外的底片,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一、翠花与二娃的婚纱照烦恼
二娃与翠花喜结连理,便兴致勃勃地到某影楼拍婚纱照,经影楼工作人员推荐,二娃和女友翠花选择一组9999元的婚纱照套餐。工作人员告诉二娃,这组套系含50张婚纱照。
婚纱照拍完一周后,二娃来到婚纱店选照片,根据事前和工作人员的约定,二娃只能选50张婚纱照,但工作人员告诉二娃,影楼还给多拍了100张照片,倘若二娃想要其余的底片,则需要以每张30元的价格购买。
二娃不看倒好,看了后对每张照片都难以割舍,无奈之下便额外支付了3000元购买了其余100张底片。购买后越琢磨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花了那么多钱,底片上也是自己和翠花的肖像,即便是套餐外的,也应该属于自己。于是,便对套餐外的婚纱照底片应否额外付款产生了疑问。
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据小编了解,一般情况下,根据影楼方面的规定,拍摄婚纱的消费者只能根据选择的价格套系享受底片若干,超出部分则需加钱购买,底片的定价每张15元到50元不等。
消费者觉得自己花了很多钱,而且底片也是自己的肖像,理所应当归属于自己。
而商家则认为自己享有照片的著作权,套餐外的底片更是属于自己,消费者不能免费获取自己的劳动成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婚纱摄影照片与普通的肖像照片还是存在差异的,婚纱照从化妆、选景、道具及人物形态,都融入了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婚纱照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和委托作品,受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若消费者与影楼未就其著作权进行约定,影楼则依法享有该婚纱照的著作权。
摄影师能否享有著作权仅仅取决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摄影活动是否属于营利行为无关。基于顾客和影楼之间的服务合同,摄影师以顾客为对象,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
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是由委托合同约定的,有约定从约定。但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涉及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几乎不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专门的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摄影师。
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乱下,摄影方拥有著作权、顾客拥有肖像权。那消费者可否免费取得套餐外的底片?
三、无权免费取得套餐外底片的案例
何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1)温鹿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诉称:
2011年2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拍摄婚纱照,双方签订预约单。后来在选片过程中,双方因婚纱照底片是否有偿取得及其权属产生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交还原告婚纱照的剩余底片186张,同时将被告电脑中的原告的婚纱照底片全部删除;(二)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调查、通讯等因本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暂计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预约流程单“超出基本组照片”的约定,合法有效的,该条款经双方事先协商,不是格式条款。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且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凤凰印象视觉摄影店(以下简称凤凰印象摄影店)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何某某。2011年2月13日,二原告到凤凰印象摄影店拍婚纱照,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二原告拍摄一套价值7899元的婚纱照,选入册照片72张,入盘照片72张,对其他事项一一作了约定。
原告于当日交纳摄影服务费7899元。凤凰印象摄影店为二原告拍摄了258张照片,二原告挑选了72张照片入册,二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取走凤凰印象摄影店按约定制作的相册。二原告要求凤凰印象摄影店将剩余的186张照片的底片交还给原告并将其删除,凤凰印象摄影店认为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二原告想要照片,需每张支出工本费30元,原、被告因此协商未果。
法院观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依据,二原告按约交付摄影费后,即享有接受工作成果的权利。本案被告实际交付二原告选定的入册72张照片,已履行约定的义务。
诉争的剩余底片是被告为了保证入选照片的质量,而免费加拍的。现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剩余照片,超出约定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预约流程单的说明条款“当您选定某套系时,我们将按该套系组数免费加拍照片,便于您能选择更多更好照片。但若超出基本组的照片,若您有需要选用,须另外购买,购买后剩余的毛片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保存。”是根据行业惯例规定,但该条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对剩余的186张照片底片,二原告不同意支付相应的工本费,凤凰印象摄影店对剩余的照片底片不得自行保留,应立即删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二原告王某某、李某在被告电脑中的186张婚纱照片底片。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初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商终字第20号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商家实际交付消费者选定的入册72张照片,已履行约定的义务。诉争的套餐外底片是商家为了保证入选照片的质量,而免费加拍的,著作权属于商家。现消费者要求商家交还剩余照片,超出约定的范围,所以没有得到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在消费者与商家没有事先约定套餐外底片归属的情况下,消费者并不当然的享有免费取得套餐外底片的权利。
四、没有事先约定,仍需支付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影楼为消费者拍摄婚纱照属于一般的承揽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消费者与商家确立了承揽关系,消费者按约交付摄影费后,即享有接受工作成果的权利。
婚纱照拍摄完成后承揽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套餐内照片的所有权。但加拍相片是影楼为了能让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入册相片而付出的劳动,并非合同约定内容。消费者并不当然的享有免费取得套餐外底片的权利。
虽然《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第七条规定“婚姻庆典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数码资料等)”。但该标准只是推荐性的标准,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定,也只是要求商家应当明确各项收费标准(比如底片费用),否则是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商家未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确实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但要注明一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代表消费者可以免费取得套餐外的底片。
总之,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但顾客如果想要取得套餐外的底片,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所以我们的二娃与翠花在决定拍摄婚纱照前最好还是与商家在合同中明确套餐外底片的归属问题,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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