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引言 永续债又叫无期债券,是指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没有到期日或期限很长的债券。在这种债券中,债券到期前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2013年度,我国国内市场开始尝试永续债发行。

一、引言
永续债又叫无期债券,是指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没有到期日或期限很长的债券。在这种债券中,债券到期前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2013年度,我国国内市场开始尝试永续债发行。例如,我国首单可续期企业债券———“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于2013年10月25日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并于2013年10月28日发行。永续债通常兼具股权与债权的特征,被视为一项混合性资本工具,其应当被界定为一项股权还是债权,将直接影响发行方和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二、案例
2022年10月,B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永续债,A公司作为投资方购买的该永续债总金额为100亿元。合同约定每年度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信托贷款种类为无固定存续期限贷款,初始贷款期限为3年,满3年后发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方返还本金,或选择继续持有。问A、B公司在永续债发行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三、分析
(一)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下称“6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方B公司和投资方A公司可以将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将永续债利息收入确认为股息,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A公司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为股息、红利,如果A公司和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还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二)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
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根据该规定,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可以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其利息收入可按照债券利息计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永续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中五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由此,本文案例中所涉及的永续债,如果符合上述九个条件中的五个,A公司与B公司就可以选择按照利息进行税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B公司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投资方A公司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建议
近年来,审计署、国资委、财政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发行永续债的监管日趋严格,我们建议企业在永续债发行前需要详细了解相关税务处理政策。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要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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