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担心难收回?多数人不知道去公证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据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公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送达难、执行难等。有什么办法可以破解这些难题?

导读:据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公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送达难、执行难等。有什么办法可以破解这些难题?我所曾佳魁律师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给您支招。
在曾律师处理的一起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且为朋友关系。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联系电话是畅通的,但就是不露面,加之诉讼时效两年即将到期,出借人被迫启动诉讼程序,但在诉讼程序中,出借人遇到一系列的难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曾律师认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公证可以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的难题: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公证债权文书都可以直接执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其公证文书的执行申请存在诸多的法律注意事项。
一、公证可有效缩短诉讼时间成本
(一)诉讼时间成本
在诉讼程序中,最让出借人头疼,最耗时间的程序便是送达。以笔者承办的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出借人到法院立案庭立完案后,法院需要将出借人一方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通知送达给借款人。在送达过程中,出借人遇到一系列的难题:
电话通知难。借款人接到法院电话后,口头答应过来领取文书,但实际不出面,也不委托律师应诉,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邮寄送达难。由于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为其母亲的住房地址,导致法院邮寄的文书两次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
直接送达难。出借人只好配合法院直接送达,而该地址现为承租人居住,借款人母亲早已搬往他处居住,且邻居、居委会亦不知具体去处,导致直接送达亦未成功。此时,距离立案登记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
公告送达难。法院只能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但法院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当地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而实际处理过程中,居民委员会一般不会出具该类证明。经过各方努力,最后终于可以启动公告程序,而公告的时间为两个月,外加一个月的举证期,共需三个月。公告期满开庭。开庭审理后至宣判,通常需要一个月。法院宣判后,判决文书仍需公告送达,公告期两个月。
之后,被告还有十五天的上诉期,上诉期满未上诉,一审判决才生效,从而进入执行程序。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一审两次及两次以上公告开庭审理,以及被告上诉二审的情形下,在公告送达的案件类型中,出借人花了近九个月的时间。此外,在正常的一审案件处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
(二)公证时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实务中,公证机关依法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时间大约为一个星期。
综上,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设立中,出借人如果引入公证机关依法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在将来产生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时,通常可以节省三个月到九个月的时间,大大降低了纠纷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时间成本。
二、公证可以有效减少诉讼经济成本
(一)诉讼程序经济成本
1、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预交案件受理费。
2、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法院,仍然不会直接返还,而是由败诉方在履行裁判文书时,一并向胜诉方支付。
于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诉讼标的100万元为例,出借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用大约为1.4%-1.9%,即1.4—1.9万元。
(二)公证程序经济成本
根据《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证明合同、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对该该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按债务总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于此,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设立中,以借贷标的100万元为例,对借贷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济成本为0.57%,而该部分费用,出借人很容易实现让借款人承担的目标。
综上,在民间借贷100万元的法律关系设立中,借贷双方如采取对借贷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方式,其经济成本大约为诉讼程序经济成本的三分之一。
三、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公证材料准备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民间借贷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债权文书要件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民间借贷债权文书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四、办理执行证书的注意事项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及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2、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4、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二)公证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采用公证机构之前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期间告知的“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方式自行决定予以核实。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三)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情形
1、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2、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2年)内完成核实;
4、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五、公证债权文书并非均可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综上,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的,只有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真正降低民间借贷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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