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订立书面合同,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就算是成立了。不过许多合同并不是双方在现场就立即能签署的,尤其是与公司签订合同,往往需要走审批用章流程,少则几个工作日,多则月余,在这期间交易可能会发生很多变故。
小师妹今天分享高庭所毛越律师的文章,她以近期B站与up主间的签约争议为例,和大家聊聊合同成立的问题。
最近这段时间,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与其财经区头部up主(即在B站平台上传视频的人)巫师财经陷入了合同纠纷,并在微博上开始了回合制的"公告战争"。作为一个B站“老司机”,我自然也关注了这次退站风波。
根据双方发出的公告及晒出的邮件、公证书,我们可以整理出双方间就签约一事大概的时间线:2020年4月,B站向巫师财经发送了协议文本;2020年4月15日,巫师财经寄出其已签署完的协议;2020年5月19日,巫师财经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向B站发出“关于不签署《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的说明”,表示不签署该协议,撤回签字效力;2020年6月2日,B站向巫师财经发送邮件要求履行协议,并寄出了经B站盖章的协议原件,后又支付了合作款项。巫师财经收到款项后多次向B站要求退款,但B站并未告知退款账号。
此后双方便进入了僵持局面,直至巫师财经在微博等平台上发表了退出B站的声明,双方间的纠纷才公之于众。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能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份《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是否已经成立,如未成立,B站能否追究巫师财经的责任。
01、协议是否已经成立?
有网友认为,B站向巫师财经发出的是合作的要约,巫师财经在4月15日签字并邮寄合同即是承诺,B站收到合同之时承诺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成立。虽然《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需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巫师财经于5月19日发出的不签署说明撤回签字,明显超出了撤回承诺的时间。所以,双方间的合作协议已经成立。
网友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却忽视了双方间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一事实。《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对书面合同的成立有着专门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双方目前发出的公告和邮件来看,B站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协议上盖章的时间早于巫师财经发出不签署说明的5月19日,仅从这一点上看,双方间的合作协议似乎并未成立。
B站作为上市公司,在合同用章方面流程、时间会比较长,相信很多公司也可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除了拿出可以证明盖章时间早于撤回声明时间的证据外,是否就没有其他的办法证明合同成立了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经给出了一种补救方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巫师财经作为突然在B站爆火的up主,除了内容新颖视频制作精良外,也离不开B站给予的流量扶持及宣传。B站虽未给出合作协议的正文,但作为视频平台其主要义务肯定不止支付合作款项一项,也会有对up主的流量扶持等义务。如B站能够提供履行义务方面的证据,或许能一定程度上挽回盖章时间上的失误。
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中,也保留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并对合同成立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02、B站能追究up主的责任吗?
如果双方间的合作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没有成立,B站是否还能追究巫师财经的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巫师财经的行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实际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含直接损失也包含间接损失,比如因磋商而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受损失的一方亦难以举证量化,只能通过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交易习惯等从公允的角度进行自由裁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的交易及谈判形式可能愈发复杂和多样,所需的时间较之现在也会有所延长,缔约过失引起的引起的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此类纠纷中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以保护守约方的信赖利益。
B站与up主的合同争议究竟在争什么?
作者:毛越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订立书面合同,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就算是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