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模式“9710”、“9810”浅议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就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事宜,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就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事宜,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同年9月颁布了海关总署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全国共设有22个B2B出口监管试点。2021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这是我国海关跟随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下的不同模式顺应而出的监管政策,亦是鼓励国际贸易新业态、助力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的风向标。
一、9710、9810模式介绍
(一)政策简介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直接出口的货物。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商品、企业信息展示并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在线上或线下完成沟通、下单、支付、履约流程,实现货物出口的模式。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批量出口至海外仓,经跨境电商平台完成线上交易后,货物再由海外仓送至境外消费者的一种货物出口模式,即跨境电商B2B2C出口。
(二)与传统模式相比的优势
这次改革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助于推动外贸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此前跨境电商B2B业务主要是通过一般贸易方式(0110)和市场采购(1039)来实现的。
对于跨境电商B2B企业来说,如果备货量大、频次低,采用0110更有优势,成本更低;而对于多品类、多频次和少批量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采用9710/9810更为合适,因为在政策上拥有更多便利化措施,其通关方面拥有更高的效率。“9810”通过海外仓前置备货将商品更快销售给境外最终消费者,库存周转时间缩短,大大增强了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整个业务流程不需要海外公司配合,只要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就可以完成合规申报,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9710、9810的申报模式
9710及9810,可以分为四种申报模式,分别是9710清单申报模式、9810清单申报模式、9710报关单申报模式、9810报关单申报模式。
(一)清单申报,对出口货物货值有要求,需要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以清单方式申报的,务必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对于物流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上传物流电子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应将收款信息一并上传。
(二)报关单申报,对出口货物货值没有要求,有两种方式进行申报;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出口货物的品类涉及证、检、税的,应在“单一窗口”下的货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单票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的货物申报或跨境电商系统申报。以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务必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
三、申报实操中的难点及解决方向
(一)相对传统模式,9710、9810在申报程序上来说略微复杂,企业需要上传规定的电子信息材料,程序上的进一步简化可以使得企业在申报时更为便利,更好的享受政策红利。
9710、9810模式下,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通关时效得到提升,这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对传统贸易比较大的优势。但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用9710模式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采用9810模式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同时,如采用9810模式报关,还应提前办理海外仓企业备案,需要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办理备案,此外还要向监管地海关提供登记表及海外仓证明材料,在程序上相对一般贸易略微复杂。如果能在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则可以使得企业在申报时更为便利。
(二)9810模式存在退税难点,企业需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出口模式。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销售后在财务上确认收入,对于采用海外仓模式的电商企业来说,传统做法是海外仓货物对接境外公司,即相当于把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报关运到海外仓仓储,然后在平台销售后再从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手中,这么做可以早实现销售尽快退税,而如果按照9810模式来报关出口的话,货物虽然已经出境,但还是未销售的,这种模式就无法提前退税了,而是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了才能申请退税。
由于9810模式是先出口后再发生交易的特殊性,在出口时财务上先做销售,以海外仓销售收汇作为实际出口销售的确认,扣除海外仓的物流仓储等合理费用后,允许出口报关金额与实际销售结汇金额的合理差异。
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企业在境外产生的费用可达出口收入的30%左右,收汇的金额远小于出口美元离岸价,需对境外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判断,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由于“9810业务”的特殊性,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条件即可确认收入及确认收入时间节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综上所述,由于9810退税实操的不确定性,广大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妥善做好海外仓备案、后台数据与海关单一窗口数据申报等各操作环节,时常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自检,积极与属地税务机关及海关沟通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数字贸易全球化进程加速,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投身跨境电商行业,“9710、9810”监管模式也应运而生,但其中仍有一些难点待讨论、解决,盼广大跨境电商企业能在各项便利条件的政策支持下,合规化、阳光化的成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