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被控贩卖毒品罪,不予批捕条件是什么?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是一名电子烟零售人员,曾向案外人出售电子烟,后该案外人被确认有吸毒行为。根据该案外人口供,当事人售卖了含“依托咪酯”的违规电子烟。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是一名电子烟零售人员,曾向案外人出售电子烟,后该案外人被确认有吸毒行为。根据该案外人口供,当事人售卖了含“依托咪酯”的违规电子烟。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承办过程
本案当事人被刑拘后,家属委托我团队律师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得知其已经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但当事人再三强调自己仅是普通的电子烟零售人员,并不了解“依托咪酯”成分的危险性,更不知销售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构成销售毒品罪。经律师进一步询问确认,涉案的30支违规电子烟未经任何证据提存、未经任何鉴定,不能确认涉案电子烟是否实际含有违规成分“依托咪酯”。基于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能在未提存任何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口供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本案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律师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此外,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内容未经本人核实,而是在多次恐吓下签字,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当事人仅对固定的案外人销售电子烟,社会危险性小,主观恶意极低,没有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此请求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心得
2023年10月1日以后,依托咪酯被纳入精神药品目录。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将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公民从事电子烟零售行业应当提高注意义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要求也应更加严格,必须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上进行。在本案中,定案的毒品实物证据未经提取、未经鉴定,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当事人无犯罪事实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家属应当及时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以争取不予批捕。
相关法律
①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②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依照上述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子烟才能销售。
③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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