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几年前承办的一个案件,此案案情曲折离奇,涉及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合同纠纷、生命权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和罪名。
2014年岁末,南阳市内乡县发生一起离奇的连环案件:一名男子在杀死一废品收购站老板一个小时后,被一辆半挂货车撞死。这是一起有争议的案件,事后杀人凶手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50余万元,被害者家属能否获得这笔钱中相应的赔偿呢?双方在案发后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曲折离奇的凶杀案,引发案中案
废品收购站老板深夜被残忍杀害
2014年12月6号,河南内乡县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阳被发现被人杀死在屋内,警方当从伤情分析,凶手用钝器击打死者头部,下手很重,房间里的物品没有被翻动的痕迹,财物也没有丢失。
死者身上裹有被子而且凶手是从王某阳的背后下了狠手。警方走访后了解到,案发后与王某阳密切接触的熟人中,只有一个名叫王某银的人突然消失了,令人奇怪的是,王某银的摩托车就停在大门口的正中间。王某银会是杀害王某阳的熟人吗?
王某银几个小时后被重型货车碾压致死
凶案发生当天的凌晨五点多,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辖区内大桥乡一个路口,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当交警到达现场时,肇事车辆早就无影无踪。办案交警通过现场遗留的刹车印,判断肇事车应该是辆重型货车,而且受害人是被这辆重型货车碾轧致死的。
交警排查大量监控视频后,警方发现了一辆有嫌疑的重型货车。案发后第二天,警方在平顶山找到了这辆车。车主说他雇了两名司机跑货运,事发当晚,开车的司机是杨某。很快,杨某向警方自首。
原来,杨某是平顶山市一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2014年12月5日下午,杨某和孙某一起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陕西往湖北送煤。6日凌晨4时46分,杨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老S249线内乡县大桥乡后岗堰庄路口处,看到一个人在路上行走。他赶紧刹车,并向右边打方向,接着又开车离去。谁知就是这个操作,让他撞死了王某银。
视频还原真相,凶手意外死亡
杀人动机却成了无解的谜团
王某阳被杀案的侦破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警方通过调取废品收购站的监控视频,结合王某阳、王某银的现场血迹和DNA鉴定确认:12月5日深夜,王某银在家喝了酒,12月6日凌晨3:57,王某银拿着喝剩下的酒从家里出来,凌晨4:04到了王某阳的住处,在房子里待到4:13。
随后,王某银从院子南边逃跑,往北走了五百多米,刚好碰到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王某银被撞身亡,时间是4:26。据此,警方的最终结论是,王某银是杀害王某阳的唯一犯罪嫌疑人。
得知警方的结论,王某阳的家人难以置信,王某阳的家人说,王某银从2004年起,就在王某阳的废品收购站干活,踏实勤快,是王某阳的得力帮手。他们一直把王某银当亲人一样,从没有亏待过他。王某银家庭条件不好,这些年王某阳没少资助他。
案发前几天,王某银的妻子生重病住院,王某阳不仅忙前忙后,还借给他一万多元钱。对于王某阳家人的说法与推测,王某银的家人不认可。王某银的家人说,王某阳还欠着五年的工资没有给王某银,王某阳曾经考虑用一套房子来抵偿拖欠的工资。
警方在侦查中,也了解到王某银和王某阳确实存在经济纠纷。王某阳和王某银为何起纠纷,杀人动机又是什么,由于二人均已死亡,成了永远无解的谜团。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银已经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发二十天后,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做出了撤销此案的决定。
杀人凶手家人获赔50多万元赔偿款
被害人家属起诉追要死亡赔偿金
王某银被重型货车碾压致死一案也有了结果:经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银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银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将杨某、平顶山市某物流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0361元。
最终,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王某银母亲马某、妻子王婵等因王某银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41234.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2016年2月3日,法院经对该案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阳被杀了,当王某阳的家人找到嫌疑人王某银家属讨要说法时,王某银的家人对此感到很愧疚,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前,双方家人签订了两份协议,分别有王某银的母亲和妻子的签名,内容都是:由于王某阳被害一案,已由内乡县公安局认定凶手为王某银,并确认王某银已死于交通事故。王某银家属对此感到痛心与同情,故王某银家属同意将王某银死亡的所有赔偿款及保险理赔款给王某阳家属作为补偿。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判决赔付后,当王某阳的家人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时,王某银的家人却说,这笔赔偿款不属于王某银的遗产,而是交通肇事方对王某银家属的补偿,这笔钱不可能给他们。王某银的家人还一直否认这两份协议的有效性。
他们说,王某银的母亲在签那份所谓的补偿协议时,压根就是被骗了。王某银妻子的弟弟也声称,他不知道姐姐签字这件事。王某阳被杀,人没了,家人一分钱赔偿也没拿到;而涉嫌杀人的王某银,虽然死了,但是法律不追究,王某银的家人还拿到一大笔交通事故赔偿款。王某阳家人要讨个公道和说法!
2015年3月30日,王某阳家人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命权侵权纠纷为由,要求判令王某银的家人支付赔偿三十万元。由于其家人家庭困难,法律援助相关政策也不熟悉,一审王某阳家人没有委托律师。
2015年8月17日,一审判决下达,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赔偿款不属于王某银的遗产,故被告方对因王某阳被人杀害,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对其近亲属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义务。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提供不出确切证据以证实协议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方负担。
一审败诉,三名律师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上诉
拿到一审判决后,王某阳家人的家人惊呆了,这也太不公平了。天下哪有杀了人还能获得50多万赔偿的道理?
王某阳家人通过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峰老师联系上了刘兆庆律师,希望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死者讨回公道!了解详细案情后,由刘兆庆、郝春全、李瑞献三名律师组成的公益律师团队立即分析案情,研究诉讼方案,并认为该案不适用生命权侵权的法律法规,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补偿合同应认定为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很快,由三名律师书写的上诉状递交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年11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新开庭审后,法院组织了双方调解,但被告方态度坚决不同意原告方调解方案,庭审中否认王某银杀害王某阳的事实。
庭审辩论相当激烈
被告方辩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案已经撤销,王某银只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补偿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合同依法不能生效。
我方反驳
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王某银故意杀人致王某阳死亡一案刑事卷宗是一审法院依职权在侦查机关调取的,程序合法,内乡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恰恰证明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杀害王某阳的凶手是王某银,正因其死亡才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否则公安机关是不应撤销该案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来否定王某银杀害王某阳的事实,显然混淆了王某银犯罪的事实与是否经过审判的事实。
被告方又辩称
该赔偿款不属于王某银的遗产,故被告方对因王某阳被人杀害,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对其近亲属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我方反驳
该补偿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提是自愿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赠与人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
被告方辩称
所签补偿合同虽系赠与合同,但系原告方欺诈和胁迫下所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方反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没有证据存在欺诈、胁迫。协议签订时,被告方三名家属在场,可以作证,协议上有被告马某芝本人的亲笔签名。被告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对该事实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方辩称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当庭声明予以撤销。
我方反驳
虽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被告方又辩称
《补偿合同》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我方反驳
道德义务,是指全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这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指在认可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愿意拿出一部分钱去补偿与他们有纠纷的一方。 首先,王某银将王某阳杀害,虽然法律上因为王某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道德上王某银应当受到谴责也应当予以赔偿。作为王某银的母亲,其“也很痛心和同情(协议书原话)”,愿意将王某银交通事故赔偿款赔偿给王某阳亲属,实际上就形成了用赠与的方式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是一种替代的道德义务,此类赠与应当列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是社会观念较高的评价;其次该种赠与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即该类赠与所依附的道德义务基础是否基于一方正面的行为所产生的积极的道德义务。王某银的母亲马粉芝当时愿意因为儿子的犯罪行为而赔偿王某阳的亲属,是一种积极的道德义务,应当列入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又具备合同生效的其它要件,《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016年5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芝与原告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补偿协议属道德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属不可撤销合同。被告马某芝没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权或事后同意,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其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仅能代表自己,其只能处分自己应得的权益,其有权处分数额仅限其在交通事故一案赔偿金中应所分得的份额。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芝将其在王某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内的应得份额十一万余元,支付给原告王某阳的家人,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王某阳的家人可以从王某银母亲应得的那份赔偿金中,获得补偿。被告不服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最终,在判决生效后,王某阳的家人终于获得被告马某芝将其在王某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内的应得份额十一万余元。
此案由于案情曲折离奇,涉及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合同纠纷、生命权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和罪名,以及社会道德伦理、公序良俗、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南阳晚报、河南法制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嫌疑人的意外》、《经济与法·月黑风高夜》、新浪网、搜狐网等众多媒体予以报道。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后上诉四个诉讼程序。三名律师历经一年,终于为原告方讨回了公道。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我要做的只是以我微薄的绵力来为真理和正义服务。
我是一名普通的刑辩律师,但在通往真理和正义的道路上,我永不缺席!——刘兆庆
离奇案中案:杀人后又被撞身亡,嫌疑人死亡赔偿金争夺战!
作者:刘兆庆来源:京师豫见

这是我在几年前承办的一个案件,此案案情曲折离奇,涉及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合同纠纷、生命权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