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女士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判决驳回老人家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老人撞伤男童遇阻猝死案”一审判决公开宣判。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家住河南省信阳市的孙女士,因为看到小区老人郭某撞伤一名男童后试图直接离去,遂上前进行了拦阻并与老人发生了争执,孙女士选择了报警,不料,五分钟后,老人倒地猝死。孙女士被老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法院认为孙女士劝阻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是对孙女士行为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引导,让普通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对见义勇为者而言,劝阻不当行为,应当得到鼓励。从头至尾,面对老人撞伤儿童欲离开选择阻拦,面对老人不听劝阻、恶言相向选择报警,老人倒地后立即拨打120,孙女士的行为都是一个公民能做到的最正当的做法,堪称教科书式的处理办法。老人撞伤儿童不积极处理还想逃离现场,孙女士挺身而出保护儿童的权益,最后尽管造成了老人死亡的极端后果,孙女士依然不必承担责任。对普通民众而言,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告诉我们,面对不当行为,作为普通公民,有权进行合理阻止,这不仅利于保护被不当对待的儿童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法院而言,不因人死“和稀泥”,是司法应有的态度。曾经的司法,常常只要死人,就喜欢引用公平原则,多少判赔一点,这是为了抚慰死者家属,让死者家属不再闹事,而无视客观事实、无视公平正义的“和稀泥”做法。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也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永恒追求和神圣职责。对法院而言,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应站在正义一边,而不是站在“死者”一边。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确裁决对普通民众的价值观选择才有正确的导向作用。不因人死而有理,不因谁最会“闹”而偏袒,为合法发声,对非法惩戒,扬善惩恶,是法官应有的理性和价值判断。如果法官判决结果不合公正与道德,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仅无法实现,更有损法律的威严,让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对社会而言,应让见义勇为敢为,引领社会新风尚。与该案类似的“劝烟猝死案”曾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称,对这类案件判决的意义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同样的,孙女士阻拦肇事者逃离,是正义的行为,该案的公正判决再一次让见义勇为者敢做敢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对社会而言,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作为社会热点事件,公正的判决结果,是一堂人人参与、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告诉人们遇见非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不用担心被“碰瓷”,不用畏首畏尾,也不要再选择冷漠,而应当选择“该出手时就出手”,争当一个守法、也敢对不法行为说不的良好公民。
孙女士的行为是正义的,该案的判决结果是正义的。劝烟猝死无责案、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无责案,近年来一个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让我们欣喜地看到司法在不断进步,敢于做好事的良好社会风气在重新构建。以后再遇到老人摔倒,不用再问“扶不扶”,扶吧!
老人撞小孩遇阻猝死案判决结果:让善者有善报
作者:谢慧兰来源:丰国律师

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女士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判决驳回老人家属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