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实务问题 诉讼活动中,遇到法院规定新旧交替适用时,如何理解和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裁判要点 “程序从新”包括程序性法律规定一旦生效便立即适用于正在处理的未决案件。

实务问题
诉讼活动中,遇到法院规定新旧交替适用时,如何理解和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裁判要点
“程序从新”包括程序性法律规定一旦生效便立即适用于正在处理的未决案件。广东高院依据法发[2019]14号通知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且符合“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改革目的。鉴于本案已由广东高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且异议程序耗时过长,会严重迟滞诉讼进程,影响诉讼效率,为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防止诉讼拖延,本案由广东高院审理更为适宜。
案情概述
上诉人华融澳亚(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澳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座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罐头厂有限公司、李森、钟帆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9)粤民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通知)规定:“本通知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实施前,华融澳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广东高院立案;华融澳亚公司又申请先保全后送达应诉文书,致使广东高院于该通知实施后才向东方银座公司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文书。东方银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高院依据法发[2019]14号通知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且符合“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改革目的。鉴于本案已由广东高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且异议程序耗时过长,会严重迟滞诉讼进程,影响诉讼效率,为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防止诉讼拖延,本案由广东高院审理更为适宜。
观点交锋
华融澳亚公司上诉称,广东高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立案,依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法发[2015]7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高院管辖。本案标的额超过5亿元,属于广东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广东高院的立案受理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高院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为由裁定支持东方银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
民事诉讼整体上是一个连贯、完整的诉讼程序,广东高院认为“程序从新”包括程序性法律规定一旦生效便立即适用于正在处理的未决案件,但“程序从新”不是指新法对旧法适用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和事件重新评价,不应影响在旧法生效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东方银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在于阻碍华融澳亚公司实现合法债权,广东高院基于华融澳亚公司的申请对各被告名下的核心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又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管辖,由此导致已经保全的财产解封或者后续无法办理续封,将直接损害华融澳亚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李森、钟帆飞通过其控制的东方银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增加华融澳亚公司实现债权的时间及金钱成本,并借助其二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对案件审理进展、审判结果、执行程序施加影响。请求:撤销广东高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45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广东高院继续审理本案;由东方银座公司承担因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所产生的费用。
东方银座公司答辩称,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华融澳亚(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终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审判人员:冯文生 刘少阳 熊劲松 | 裁判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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