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虽然官方通报已过去数天,但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现如今的很多事件舆论发酵的异常迅速,碎片化信息真真假假的充斥在大家脑海里,大家也总是急于下定论,凭着碎片化的信息去推断,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东西。但有时候,你看到的不一定是事实。
有人说:这些被打的女孩叫“受害人”,所以肯定已经死亡。
但作为律师,名称的不同对于我们只是代表诉讼类型的不同,并不能侧面的反映被害人的情况。一般来讲,“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赔偿权利;“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时因“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而有所区别。其中,在自诉案件“被害人”是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人中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则处于原告地位,“被害人”便不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享有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诉讼权利的一般诉讼参与人。所以,不同的身份角色代表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称谓与损害结果/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有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明确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包括这次唐山打人事件全部的案件信息。
但作为律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大家参考的条例固然没错,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的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该类案件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信息”。并且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过多的透露案件侦查情况对案件侦查本身是不利的,根据刑事案件的流程,目前“唐山打人事件”还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中,在未形成案卷移交检察院之前,案件侦查过程对律师都是保密的。因为如果完全公开侦查方法会使犯罪行为人及准备犯罪的人了解侦查所运用的基本方法、提升反侦查意识,致使其在犯罪前后注意消除犯罪行为可能留下的痕迹与线索,从而提升刑事犯罪侦查的总体难度。因此,保密并非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是在保护案件侦查中被牵扯进来的无辜者的名誉、保护知情人和证人自由作证,避免受到无端猜忌、社会舆论的影响、亦或是犯罪行为人的威胁与恐吓。另外刑事案件最忌先入为主,特别是在网络传播极为发达迅速的当下,公众舆论也可能会为侦查工作带来压力,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展开。


有人说:施暴者都是中级伤,受害者的鉴定结果才是轻伤二级?
但作为律师,我们所看到的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因为在司法领域里的“伤情程度”,和大家所认为的“伤情程度”,几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中,将伤情由重至轻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其中,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即便是官方报道的“轻伤二级”,从中仍可看出两点很重要的信息,第一,受伤最为严重的被害人从“伤情等级”中推定并无生命危险;第二,“轻伤二级”,参照《公告》内容中列举的内容,如: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颅骨骨折、面部单个创口4.5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6.O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1. O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1.Ocm以上、眶壁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颌骨骨折、颧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颈前部单个创口5.Ocm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骨盆骨折、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四肢重要血管破裂、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等等,也足以说明各被害人受伤程度仍然十分严重。因此根据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可视情节不同判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可视最终鉴定的伤亡情况分别判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个罪名依据重罪加以定罪量刑。所以此“轻伤”非彼“轻伤”。
有人说:希望被害人千万不要和解,一定要让这些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作为律师,我们知道,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和解,并不意味着不起诉,或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就“唐山打人案件”而言,即便在“调停人”的介入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是否可以被宣告“无罪”或“罪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仅2类案件可适用和解,第一,因“民间借贷”所引起的对被害人侵犯的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且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下的;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刑期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即便是可以适用和解的上述2类案件,和解的后果也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非直接导致宣告无罪的后果。本次“唐山打人案件”既不属于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的犯罪,也不属于过失犯罪,故不能适用上述和解程序。其背后的法理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的不仅仅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法益与公共秩序。虽然如此,即便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但法律仍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以尽可能减小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延伸思考
为什么本案不能判处死刑?从目前河北省公安厅公布的“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结论来看,即便“唐山打人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众男子围殴女性情节十分暴力且手段残忍,双方此前并不认识更无纠纷等等,但也“罪不至死”。依法犯故意伤害罪若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有可能判处死刑,除此情形外,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无死刑的量刑结果。抛开本案,假使犯寻衅滋事罪或非重型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死刑,试想一下,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直接将被害人杀害致死,反正自己会被法律判处死刑,“一命换一命”的恶念一起,对被害人是否真的有好处么。所以,罚当其罪的背后是各种法益权衡的结果。
最后也希望正义始终埋在每个人的心里,我们只要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站出来就好。借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然,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不逾矩。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以官方通报“唐山打人案”进展结果看普通人眼中与律师眼中的刑事问题
作者:郝森炜 周点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