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中国私募基金规模约为11.10万亿,接近规模11.60万亿的公募基金。私募全年规模增长约3.21万亿元。至2017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有22,466家,全年增加5,013家,相比2016年底总数量17,433家增长42.82%。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规模仍处在不断发展扩大之中。
但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存续的私募基金多为2013、2014年间设立,时至今日,许多私募基金即将到期,投资人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投资不仅没有收益,甚至有所亏损,由此带来的投资人与管理人间的争议将愈发增多。此外,近年来私募暴雷事件频发,GP跑路的事件不断显现,也导致众多投资人内心惶惶。针对这一背景,星瀚微法苑推出了“私募投资人维权”系列文章,围绕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常出现的问题、LP的权利、私募基金的风险点等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全过程,为投资人分析如何利用私募基金为自己的私人财富增值,同时合理规避相关风险。
本文为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系列的收官之作,我们采访了该系列的主笔及策划人之一——阮霭倩律师,为众位读者梳理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各项要点。
1.您为什么会选择“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作为本次专栏文章的主题?
一方面,金融领域作为星瀚所的优势领域,我们始终对行业动态保持着高度关注,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对当前国内不断增长的高净值人群而是一种重要的财富配置工具,伴随着私募行业的严监管趋势,它也会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随着13年、14年设立的大批私募基金即将期满,投资人与管理人间争议将呈上升趋势增长,而近两年出现的一些私募的“暴雷”事件,也导致投资者们人心惶惶。投资者们既对私募基金充满了怀疑,也不清楚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不了解投资者有哪些权益,发生“暴雷”事件后该如何应对……有鉴于此,我们便选择了这一主题,以期用自己的专业为投资者们拨开重重迷雾,使投资者们对私募基金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帮助投资者们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在实践中,您了解的私募基金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私募基金常出现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个大方面,一是在募集过程中,私募管理人违规募集问题,例如拆分份额向非合格的投资者募集、未经登记备案即开展业务的。另一方面的问题出现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比如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外投资、管理人有私自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等等,对于这些常出现的问题的投资人的自查方式,我们在本专栏的第一篇文章《“阜兴系”私募爆雷后,LP投资人们应当如何开展自查活动,识别投资风险》中有详细介绍,读者可以根据文章提示的步骤进行自查,初步判断自己目前投资的私募基金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3.您认为私募基金还具有投资价值吗?如果有的话,投资人怎样才能选择一个“靠谱”的私募产品呢?
我们认为,尽管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私募“暴雷”事件,但私募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监管不断加强、行业门槛不断提升。在这个趋势下,不规范的经营机构会被逐步淘汰,私募行业将更加规范化。此外,私募基金有着广泛的投资范围、灵活多变的投资策略和追求绝对收益的特征,与其他财富配置工具相比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我们相信在高净值人群的财富配置中,私募基金始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对于投资人而言,首先应当选择合规募集的产品,这应当是投资人选择私募产品时的最低标准。当然这也就要求投资人对“合规募集”有一定的概念,比如了解私募基金之所以名为“私募”,是要求其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私募管理人应在中基协登记,其发行的产品应经过中基协备案等私募行业的基础知识。
其次,投资人在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对目标产品进行深入考察,考察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私募产品的管理人进行考察,投资人可从管理人的投资风格、管理人是否管理过同类私募基金产品、该产品的历史业绩如何、管理人团队的背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另一方面是对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考察,比如产品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运作方式等等。
最后,我们也想在此提醒各位投资人,在选择私募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不能仅关注于“高收益”,而忽视了其背后的“高风险”。
4.您提到了投资人在选择私募产品时,应当对私募基金的风险有着正确认识,那么对于投资人如何合理规避风险,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首先,经过我们了解,我们发现在投资人选择私募基金时,往往会忽视对基金合同的考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投资人对私募基金 “一知半解”,而基金合同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导致投资人很难把握住基金合同中应掌握的关键点。二是由于许多投资人对基金合同本身不够重视,忽视了对基金合同的考察。
但事实上,基金合同是投资人了解该私募基金产品一个十分便捷的方式,也是私募投资人风险防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我们私募LP维权系列的第二篇文章《基金合同怎么看?一文教你了解基金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中,我们详细解析了基金合同应关注的要点,投资人可参考此篇文章,根据基金合同考察私募基金产品的产品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申赎安排、GP及LP的权利义务,对被考察产品进行全方位的深入了解。我们认为,一个良好完善的基金合同,是投资人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武器。
此外,投资人在私募运作的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作为LP投资人的权利,关注基金的运作情况,例如运用自己作为LP的知情权,要求GP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等等信息,对GP进行监督,帮助投资人及早发现问题,进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5.在您看来,当发生例如“基金GP跑路”这样的风险事件后,LP投资人维权的重点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选择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由管理人做GP,投资人做LP,当出现“GP”跑路事件后,投资人维权的重点在于,《合伙企业法》以及私募的相关监管规则实际上赋予了LP投资人许多权利,投资人如何从其中选择出最有利的方式去进行维权?例如以诉讼方式维权的话,LP应首先结合自身案件情况考虑是否需先行提起知情权诉讼,通过知情权诉讼掌握进行后续诉讼的必要材料,为后续其他诉讼奠定基础。除知情权诉讼之外,LP可能进行的诉讼还有追偿权诉讼、派生诉讼、代位权诉讼,这些不同的诉讼种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维权后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比如追偿权之诉适用于LP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LP为自身利益行使诉权,诉讼所得利益归LP个人。而派生诉讼适用于GP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LP为合伙企业利益行使诉权,诉讼所得利益归合伙企业。投资人必须选择最合适的途径、方式进行维权,否则一旦选择错误的方向,对投资人而言便会浪费巨大的时间精力,可谓雪上加霜。在维权方式和诉讼思路的选择上,推荐各位投资人阅读我们专栏中的《基金GP跑路怎么办?请投资人用上你们的法定权利》、《LP投资人如何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方式》两篇文章,相信对各位投资人会有所裨益。
6.除私募基金以外,您是否还有关注其他同类的投资人维权问题?
当然,在进行这次专栏的准备过程中,我们接待了一些投资人的咨询,这些投资人是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小股东,现在投资的企业向股转公司申请摘牌,但并没有与股东商定股权回购事宜,于是小股东们向我们咨询后续的处理方法。我们由此发现,自17年以来,新三板便被“摘牌潮”所席卷。而中小投资者在其中作为异议股东时,往往由于所持股份极少而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目前股转公司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仍不够细化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确有所欠缺,但不意味着中小投资者便成为了企业摘牌的“牺牲品”,其仍可以通过充分的准备,为自己增添向企业进行谈判时的筹码,在谈判不成时也可通过向股转公司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对此,我们在《投资的新三板企业遭遇摘牌,中小投资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一文中也有着详细介绍,在此便不再赘述。
7.星瀚公司金融部在处理投资人维权案件中,有什么独到优势和心得体会吗?
今年以来,金融行业的形式比较严峻,我们陆续接待过许多投资人维权案件的咨询,也承办了大量的投资人维权案件,这些案件涉及P2P、私募基金、新三板企业等,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细节,并且多数为刑民交叉案件,更加考验律师团队的专业性。因为星瀚是一家一体化经营的律所,部门与部门间的配合度、融合度极高,因此在这一方面有着突出优势。此外,星瀚在P2P、小额贷款、私募基金等金融领域的丰富经验也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增添了助力。
说起心得体会,我们在此最想提醒广大投资人的是,除出现风险事件后的维权外,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预防更加重要,在必要时投资人们也可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帮助自己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相关风险。
这里是最全的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攻略
作者:阮霭倩 李凤翔来源:星瀚微法苑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中国私募基金规模约为11.10万亿,接近规模11.60万亿的公募基金。私募全年规模增长约3.21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