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税务话题一直是很多企业和个人绕不开的问题,随着金税四期的实施,对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星瀚除了丰富自身法律服务的专业内涵,也开设了星瀚财税法律专栏,以期结合理论与实务进一步同读者交流,为读者应对日常可能遭遇的税务问题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本文整理了2023年星瀚财税法律的研究成果,分享给各企业及从业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1994年初,我国开始推行增值税制度起,各地陆续爆发了许多骇人听闻、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税案。1995年,全国人大以单行刑法的方式设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立法之初,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为了利用增值税发票制作成本低、核实难从而“空手套白狼”虚开,通过销项未交、进项抵扣骗取国家税款。然而,因技术手段的进步,现已无法实现“野蛮虚开”,但现实中出现了一种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下面的系列文章,我们将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行为、虚开目的、虚开结果的角度,分析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结合案例深入探讨,以拓宽思路。
《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一)》
《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二)》
《以偷逃其他税源为目的的虚开专票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三)》
《下游已抵扣=虚开犯罪?——再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代持股的税务问题
在商业领域,各类主体因各种原因存在一种常见的“股权代持”或“代持股”情形,即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选择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显名股东)的名义作为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然而,出于法律规定或经营的需要,有时隐名股东会要求“显名”。譬如,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我国法律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需要,要求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就需要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还原”至隐名股东名下。本文探讨的即是代持股还原的税务处理问题。
《代持股还原的税务策略:如何还原代持股更合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问题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的问题,一直是税法领域众说纷纭的争议问题。因现行文件有关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实践中对有关文件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从现行文件规定、税法原理和典型案例三个方面分析,以对该问题作出剖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该缴还是不该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合理节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众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活动(一般以基金的形式组织和进行专业化运作),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等。不论组织形式为何,如获取投资收益,就可能涉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下列文章将从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成本差异问题作出探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哪种形式更节税?——以所得税成本角度探究》
《合伙型基金热点问题探讨:自然人合伙人个税如何计算?》
一直以来,星瀚财税法律专栏致力于研究实务中的难点、痛点问题,以满足企业日趋复杂的法律与税务需求。今后,星瀚会在财税领域持续深入,除了继续上一年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也将聚焦实务疑难问题、行业热点、政策变化,为读者带来更多的专业研究,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你关心的疑难税务问题都在这一篇
作者:星瀚微法苑来源:星瀚微法苑

引言:税务话题一直是很多企业和个人绕不开的问题,随着金税四期的实施,对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