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流押、流质条款的规定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基本内涵 流押,是指债权人在抵押合同订立时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是指债务人在质押合同订立时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基本内涵
流押,是指债权人在抵押合同订立时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是指债务人在质押合同订立时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类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分别对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新的规定,采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原则,即《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只是条款本身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人(流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法律只保护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并不保护所有权。
该类条款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七条规定了这一问题,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使该类合同签订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在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上仍然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具体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若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禁止流押、流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出质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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