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中的商标小知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近期,热热闹闹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引起广泛讨论,“潼关肉夹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焦作的“逍遥镇胡辣汤”小商贩也被河南省周口市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新疆的“库尔勒香梨”也遭遇了

前言
近期,热热闹闹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引起广泛讨论,“潼关肉夹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焦作的“逍遥镇胡辣汤”小商贩也被河南省周口市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新疆的“库尔勒香梨”也遭遇了诉讼。
这些乍一看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例,让普通人开始怀疑仅仅是因为写了个“地名加特色食品”,就要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成了被告?这些讨论和疑惑也引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注。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了:“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复中,我们知道了这三起事件都涉及了地名商标的问题,但每种商标的依据和商标种类都有所不同,比如潼关肉夹馍被称作集体商标,逍遥镇被称作普通商标。这其中究竟有何不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介绍。
普通商标
西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注册商标“逍遥镇”商标3件均属于普通商标,由个人注册,后转让给协会,集中在餐饮食品类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逍遥镇属于乡镇一级行政地理区划,不属于县级以上地名,因此,此类地名可以注册为普通商标使用。
但根据《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虽然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已经就“逍遥镇”注册了商标,但“逍遥镇”作为地名,其无权禁止其他人在销售逍遥镇胡辣汤时的正当使用。作为与商标本身有渊源的销售方一直使用该商标的话,可以以正当性使用为理由进行抗辩。
集体商标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进行的注册,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此类商标用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识,典型的代表还包括了“沙县小吃”集体商标。
这类商标的商标权人若发现会使市场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商标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本案中潼关肉夹馍协会也是依据集体商标的规定进行了起诉维权。但集体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特定区域内保护一类产品的质量或信誉,在近期案例中的店铺名称中仅出现了“潼关”二字描述性字样,便被认为侵害了集体商标权利,要求赔偿,并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与此类商标的保护目的有违。故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强调了此类商标在区域外无权收费的事实,也无权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
证明商标
库尔勒香梨起诉的依据是《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的商户多为销售未达特定品质的商家,因此更偏向于打击售卖不符合原产地、质量和特定品质标准商品的商户。其他典型代表商标还有“西湖龙井”等。
此类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如发现存在假冒商标产品的行为,欺骗消费者,可以进行维权,与前述两种情形不同。“库尔勒香梨”事件中,多数商户由于销售了假冒产品,可能构成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根据《商标法》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也就是说,符合产地、品质要求的市场主体均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当商户销售的是符合证明商标特定品质、产地、质量等表征时,是可以正当使用该商标的。
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商标类的维权事件也层出不穷,如何正当维护商标权利,需要商标权人和其他商标使用人一同注意。地方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以此作为“收费”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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