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我的嘴巴是密封的。”美国著名律师劳伦斯·福克斯的这句名言十分形象的说明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保密义务作为律师职业行为的核心规则之一,其乃基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特殊的“信赖关系”,而这种信赖关系正是以委托人与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之间订立委托协议为基础的,也因此律师保密义务实际上也包含了律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精神,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应该有能力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委托人的信息不会在律师工作过程中被泄露。但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律师保密义务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义务的内涵也随之悄然改变,因此,在网络信息技术环境下如何理解律师保密义务的内涵以及采取何种合理措施则是律师事务所要高度关注的议题。
N1、律师保密义务的主题
所谓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的委托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保密义务的主体问题是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内涵的主要方面。
保密义务的主体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人方面,包括委托人、前委托人以及未来委托人。如果某人是以咨询法律服务为目的与律师洽谈,即便事后该人并未委托该律师,即律师委托人关系并未建立,该律师对于该洽谈范围内的事宜仍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获得的委托人的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能擅自使用或者披露以损害该委托人;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保密义务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
在受托人方面,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助手等。一般来讲,作为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律师事务所有管理和监督其执业律师的职责,应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每个律师都能遵守保密义务;律师作为直接接触委托人信息的具体当事人,当然有遵守保密义务规则的个人职责;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以及其他辅助性专业人员,都是代理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对其具有直接监督职责的律师应做出合理努力以确保其遵守与律师相同的保密义务。
N2、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将保密义务的范围界定为“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将保密义务的范围界定为“与客户的代理有关的资料”,可见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的界定绝非易事,一方面,律师也并不是对其与委托人间的一切信息皆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律师保密义务范围并不限于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商业秘密、隐私等,还包括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至于何种“其他信息”亦属于保密义务的范围,则要看委托人对该信息是否享有一定的信息秘密利益。一般来讲,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信息即是对委托人具有秘密利益的信息:1、该信息必须与委托事务的处理有关;2、律师是在委托契约关系存续中从委托人取得该信息;且3、委托人是以秘密不公开的方式及意旨传达该信息。一般说来,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交流的信息,如与律师基于该契约应提供的法律服务无关,就不在律师保密义务范围之内。当然,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取决于委托人,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及期限履行保密义务。基于委托事项中的法定保密义务,如证券从业中的了解的内幕信息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根据该等规定严格遵守。
律师保密义务的责任对象包括现在或曾经委托该律师的案件,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并不以委托契约的存续期间为限,因为律师保密义务是否完满履行,则必须以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利益获得完整的保障为判断基准。
N3、律师的保密合理措施
律师保密义务并不仅仅是自律的问题,律师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只是一个基础,更重要的是还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委托人的秘密信息被泄露,这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即也属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建设的范畴。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中应处处渗透着律师保密义务的影响,其在案件管理、案卷信函管理、人事管理、会议管理、信息传输方面,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不被透露。
目前,不少律师事务所尤其是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和业务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越来越高,也具备了较为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在诸如案件管理、案卷信函管理、人事管理、会议管理等传统内容方面已经有机地嵌入了律师保密义务规则的要求。
真正对律师保密义务提出挑战的是信息网络技术爆炸性的发展。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沟通工具也趋向多元化,信息传递效率也更快速方便,其典型的例子就是以电子邮件为代表的网络通讯以及手机、传真机等,与此同时这也使律师保持客户机密性更加具有挑战性。
尽管通讯隐私、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技术保障了这些信息传输方式的安全性,社会大众主观上也基本认可这些通讯工具符合隐私合理期待,但当律师在向委托人传送敏感信息或是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仍然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信息落入无关第三人的手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采取如下的合理措施是必要的:
选用稳定、可靠、安全、正版的硬件设备以及自行研发软件系统,包括受保护的电子邮件系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系统以防入侵,必要时可量身定制专用的设备和系统;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则,并有专门的电脑工程师负责保密及系统维护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专设接待区及档案资料保管区,并根据需要对所内全体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
律师在和委托人达成协议时,可约定相关的沟通工具,或是在向委托人传输敏感信息之前,与委托人商量确认他们信任、喜爱使用的沟通工具;
添加免责声明或保密通知,如很多律师在电子邮件中声明:“如敬告各收件方:在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和在其他方面披露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本通信所载或其随附的信息可能属于保密信息,只供指定接收方使用。如阁下并非本通信指明的接收方,请将阁下拥有的本通信及其所有备份(包括所有附件)删除及销毁,以及通知发件方阁下错误收到本通信,在此特提请阁下注意不得阅览或分发本通信,并不得基于对本通信的倚赖而采取任何行动……”
确定哪些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触委托人的电子邮件消息;
将没有机密信息的测试电子邮件寄给你的客户端,并确认在你发送保密信息之前他收到了测试信息;
通过私人密钥加密或公共密钥加密机密文件,或通过密码来保护机密文件;
当与委托人联系结束时的情况,创建一个适当的删除电子信息的计划;
律师在公共场合通过移动电话大声解答法律咨询事项不应被鼓励;
尽管绝大部分案件是属于公开审理或生效法律文书是公开的,但基于律师的执业属性,也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撰写的文章及演讲中可以不加技术处理的任意引用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手机拍照及微信的广泛使用,也会无意间泄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应留意并尊重委托人的心理感受。
诚然以上的合理措施并非完全列举,委托人还可以与律师约定其他更高标准的保护措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主动采取其他更高的标准来保护客户的保密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律师也可能会使用其他通讯工具来向委托人传输信息,当委托人合理期待律师对该方式所传输的机密传递的机密信息善尽保密义务,而信息安全防护可以保护委托人机密并且维系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时,律师就必须跟上科技的脚步,采取更为高级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委托人的机密被拦截而遭受不当揭露的风险。
结语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除了律师以外,律师事务所以及受其约束的其他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都有遵守律师保密义务的职责。律师保密义务范围原则上及于委托人的一切事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该有能力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委托人的信息不会在律师工作过程中被泄露。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内涵的理解以及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仅反应了一个律师的执业专业性也同时反应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科学性和服务质量水准,优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更多或更为高级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委托人的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尤其是在新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上,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合理措施
作者:刘兆君 杨斌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作为律师,我的嘴巴是密封的。”美国著名律师劳伦斯·福克斯的这句名言十分形象的说明了律师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