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一)——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罪发生规律及特点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由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环节、法律关系众多,工程周期长,牵涉利益大,虚假诉讼成本低,实践中难以被识别,行为人往往获得高额的非法利益,建工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严重影响了建工企业的良性发展。从ALPHA案例库以“虚假诉讼”“建设工程”为关键词搜索,近2年有23809件涉及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以“案由:虚假诉讼罪”、关键词“建设工程”搜索,有347件刑事判决(截止日期2022年9月30日)。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近两年成功代理了多起虚假诉讼案件,大部分均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本系列文章拟对近2年来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及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建工领域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建工领域虚假诉讼发生规律和特点,为建工企业防范虚假诉讼风险提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领域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分析
通过Alpha案例数据库,共筛选出近2年涉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虚假诉讼刑事判决40起。(典型案例筛选标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虚假诉讼“捏造事实”均涉及建设工程领域)
(一)虚假诉讼罪主体

(二)单方或双方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方式

(三)捏造事实的类型

(四)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和阶段(至被发现刑事立案前)

(五)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

(六)虚假诉讼发现途径

(七)虚假诉讼涉及标的金额

二、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发生规律及特点
(一)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犯罪主体:以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最多(44%),项目部经理、建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员工是犯罪高发主体(30%);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为主(90%),其中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他人、建工企业人员串谋最常见(60%),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均由挂靠实际施工人提起(10%);许多虚假诉讼案件均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出谋划策(15%)
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存在书面合同或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参与施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项目经理中挂靠、借用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型项目经理,这两种主体在项目施工中,在人事管理权和财务权上有很大的话语权,往往持有项目部公章,加之建设施工企业对该两类主体监管不到位,导致该两类主体实施虚假诉讼的几率很高。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作为主谋,与他人、建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串通高发。
从判决来看,建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主要起因有:企业被列为被执行人后为了逃避执行;与实际施工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为了将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帐户的款项取出,制造虚假诉讼等。建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掌握着企业的财务权,并持有企业公章,权力无人监督,极易与他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而难以发现。而其他高管和企业员工也往往钻企业制度管理的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捏造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虚假诉讼需要行为人利用制度和规则的漏洞 ,一般人对法律与诉讼程序不熟悉,因此在虚假诉讼中,往往有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为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助推了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虚假诉讼“捏造事实”的类型在建工领域主要体现为:捏造虚假借贷关系、伪造借条和材料欠款(35%);捏造虚假施工协议、承包协议与结算单(28%);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权(20%);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12%);捏造虚假债权转让协议(5%)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工程款借贷关系 伪造借条和材料欠款,捏造虚假工程款结算单,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建工企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是最常见类型。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据容易伪造,且不被发现,行为人可以虚构大笔的工程欠款和材料欠款,往往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调研企业的64起案例的统计分析也表明(见下图):虚假诉讼的起诉者主要是和项目经理有关系的材料商、租赁商以及债权人或者担保人,虚假诉讼的捏造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价格虚高、数量虚高、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严重不平等、虚假出具欠条、虚构借款担保、虚构工程款债权转让等。

在建工领域虚假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一类特殊类型的“捏造事实”,即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权。在建工领域最常见的有:捏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捏造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捏造虚假购房合同,利用购房款返还的优先受偿权。另外,捏造农民工劳动报酬,利用司法机关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也很常见。这种虚构工程劳务型虚假诉讼,往往和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有并存出现的情况,使得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给企业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如:蒋某某、王某、张某等虚假诉讼罪一案中,某建工企业银行账号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挂靠实际施工人王某为取得冻结账号中工程款、保证金,在法律工作者蒋某建议下,与建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串通,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起诉建工企业,争取优先受偿,将被冻结资金解冻出来。挂靠人王某把所有的工程款捏造成127名工人工资,共计382万元,提供了工程合同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过执行程序,上述款项从建工企业帐户被执行。
(三)建工领域虚假诉讼难以识别,往往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执行时甚至执行终结后才被发现;虚假诉讼罪立案线索多数都是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发现移送公安机关的仍然较少;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涉及标的额巨大,给被害人、建工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从上述分析图可以看出,建工领域虚假诉讼在执行阶段被发现的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7.5%,法院开庭作出判决后发现的占27.5%,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只占7.5%。67.5%的案件都是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才发现是虚假诉讼,法院审理中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移送的案件只有20%。建工领域相比其他领域虚假诉讼更难以发现原因主要在于: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价款结算,环节多, 建设工程领域民事纠纷证据繁多,且极具专业性,极其容易造假。从ALPHA筛选的法院判决分析,容易造假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单、建筑材料购销合同、材料款结算单、欠条等。建设工程案件的上述证据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制定。法庭举证时,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并非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的法官,那么这些证据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要想看懂具有一定的难度,且双方当事人往往串通一气,在庭审中对伪造的证据和捏造的事实予以承认,无实质性争议,导致法官错判,使得行为人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由于虚假诉讼发现难,成本小、获利大,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纠纷的标的额往往数额巨大,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得非常大的非法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建工领域虚假诉讼涉及的标的额可以看出,100万元以上标的额的虚假诉讼案件占到了所有案件数的75%,1000万以上标的额的虚假诉讼案件占20%,标的额最大一起案件达到了5593万元,给建工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四)建工领域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主要以逃避执行、破产清算居多(42.5%);挂靠实际施工人与他人串通侵占建工企业公司财产或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建工企业占40%;为了要回冻结的工程款、质保金或多要工程款占17.5%
执行阶段向来是虚假诉讼高发阶段,执行程序的权利功能实现性,使执行成为恶意避债的最后关口。建工领域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其往往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伪造合同,并由案外人以此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阶段虚假诉讼高发。主要表现有:在建设工程款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或通过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来规避建设工程款的执行,使得债权人建设工程企业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如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逃避执行,串通多人,虚构多个购房合同,向法院提起多个民事诉讼,并通过生效判决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利用购房款返还的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另外,当建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与他人串通,伪造施工协议、工程款结算单,制造虚假诉讼,并参与到执行中,从而逃避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如某建工企业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为了规避工程款到达其公司账户即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伪造了四份虚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谎称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嵇某,以获取乙公司给付甲公司的工程款。后嵇某以个人名义起诉甲、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89万余元,并要求乙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并予以执行。
挂靠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与他人勾结,通过虚构债务、虚增债务、转嫁债务,将个人的债务转嫁到施工企业,通过虚假诉讼,使得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例如秦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中,秦某某作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在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中,先后与李某某、李某甲等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为逃避债务,秦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串通,秦某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借据,虚构工程项目部与李某某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李某某等人以该借据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导致该集团公司被法院执行300多万元。
另外,有些实际施工人在挂靠的建工企业帐户因其他民事案件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了能早点要回工程款、质保金,往往与建工企业高管、员工串通,将工程款捏造为农民工资,提起虚假诉讼。
了解了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罪的发生规律与特点,建工企业如何防范虚假诉讼,避免法律风险呢?请继续看后续文章《建工领域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分析》、《建工企业虚假诉讼法律风险防范》。
注:数据来源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调研企业的64起案例的统计分析,具体参见: 章建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涉法问题解决》【M】法律出版社,2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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