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合并过程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比较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但是在确定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时,现实中许多企业都存在疑惑。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
B企业为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两家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年限均为5年。2021年9月,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双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适用。已知B企业2016年待弥补亏损260.74万元,2017年待弥补亏损370.43万元,2018年待弥补亏损123.02万元,2019年待弥补亏损84.59万元,2020年待弥补亏损58.47万元,2021年待弥补亏损28.5万元,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4842.58万元。截至2021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5.31%。
分析
B企业为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两家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年限均为5年。2021年9月,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双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适用。已知B企业2016年待弥补亏损260.74万元,2017年待弥补亏损370.43万元,2018年待弥补亏损123.02万元,2019年待弥补亏损84.59万元,2020年待弥补亏损58.47万元,2021年待弥补亏损28.5万元,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4842.58万元。截至2021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5.31%。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合并中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A企业可在5年内分别弥补重组时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5.31%,即每年弥补4842.58×5.31%=257.14(万元)
本案中,B企业2016年和2017年的待弥补亏损额分别为260.74万元和370.43万元,大于其可弥补亏损限额257.14万元,A企业只能分别确认257.14万元。B企业2018年—2020年亏损额均小于年度限额,则可按实际亏损123.02万元、84.59万元、58.47万元全额转入A企业进行弥补。
综上,因本次重组,A企业可确认转入的B企业亏损额为257.14+257.14+123.02+84.59+58.47=780.36万元。
建议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可转入的被合并企业待弥补亏损的限额,应分年度确定。各年度可转入的亏损额,以计算得出的年度限额与被合并企业各年度待弥补亏损额进行比较,按两者孰小原则确定。若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零,则合并企业允许弥补的亏损为零。
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方可弥补的亏损额如何确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引言 企业合并过程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比较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但是在确定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时,现实中许多企业都存在疑惑。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