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恒都代理的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二审案件,收到二审胜诉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师的主张,该案件取得最终的胜利。
案件承办过程及案件亮点
本案系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客户公司对诉争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原商评委裁定宣告无效,对方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恒都代理了本案一审和二审全过程。
接受客户委托后,恒都律师围绕诉争商标的含义、核定使用的服务、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展开分析论证,并且检索、提交了双方之间有利于客户公司的在先生效判决。
诉争商标“
”中的图形部分单独作为商标已获准注册,文字部分被在先判决认定缺乏显著性时,双方对诉争商标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各执一词。
恒都主张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来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部分,而文字部分的含义仅直接表明了其核定使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不具有显著性。恒都观点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全球纺织网由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于1999年创办并运营至今,是纺织行业知名的门户网站,是一个集面料行情资讯、服装面料产品及企业大全信息库、网上纺织品批发采购信息、公共信息化服务于一身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22094931号“
”商标(本案诉争商标)由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
2018年10月8日,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为由,向原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
2019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
”商标“直接表明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对“
”商标宣告无效。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0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图文整体系直接描述了上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核定服务上难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整体具有显著性,并且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请求北京高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和一审判决。
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据此,驳回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二、案情分析及恒都律师主张
本案系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
“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基础,因而是商标必备的基本特征,反之,如果已获准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则可以对其申请无效宣告。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已经获准注册为商标,显著性较强,同时放弃了对文字部分的专用权,因而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维持注册。
恒都全面分析案情,结合商标法基础理由,主张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能力来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恰恰是其文字部分,而文字部分的含义直接描述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
并且,商标权利人无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对商标部分构成要素的专用权,否则将对商标注册制度造成消解和冲击,这也不是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审理范围。
此外,恒都还向审理机关提供了在先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以支撑自己的主张。北京市高院最终支持了恒都观点,将“全球纺织网”字样认定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并从“全球纺织网”的含义入手认定其仅直接描述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结语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恒都主张,对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的“
”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及时帮助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成功应对竞争对手抢注的“全球纺织网”商标,避免了自己经营的网站名称被抢注为商标后进而禁止自己使用的风险。
近日,恒都代理的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二审案件,收到二审胜诉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师的主张,该案件取得最终的胜利。
案件承办过程及案件亮点
本案系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客户公司对诉争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原商评委裁定宣告无效,对方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恒都代理了本案一审和二审全过程。
接受客户委托后,恒都律师围绕诉争商标的含义、核定使用的服务、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展开分析论证,并且检索、提交了双方之间有利于客户公司的在先生效判决。
诉争商标“
”中的图形部分单独作为商标已获准注册,文字部分被在先判决认定缺乏显著性时,双方对诉争商标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各执一词。恒都主张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来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部分,而文字部分的含义仅直接表明了其核定使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不具有显著性。恒都观点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全球纺织网由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于1999年创办并运营至今,是纺织行业知名的门户网站,是一个集面料行情资讯、服装面料产品及企业大全信息库、网上纺织品批发采购信息、公共信息化服务于一身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22094931号“
”商标(本案诉争商标)由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2018年10月8日,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为由,向原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
2019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
”商标“直接表明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对“
”商标宣告无效。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10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图文整体系直接描述了上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核定服务上难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显著性较强,整体具有显著性,并且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请求北京高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和一审判决。
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据此,驳回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二、案情分析及恒都律师主张
本案系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
“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基础,因而是商标必备的基本特征,反之,如果已获准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则可以对其申请无效宣告。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已经获准注册为商标,显著性较强,同时放弃了对文字部分的专用权,因而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维持注册。
恒都全面分析案情,结合商标法基础理由,主张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能力来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恰恰是其文字部分,而文字部分的含义直接描述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
并且,商标权利人无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对商标部分构成要素的专用权,否则将对商标注册制度造成消解和冲击,这也不是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审理范围。
此外,恒都还向审理机关提供了在先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以支撑自己的主张。北京市高院最终支持了恒都观点,将“全球纺织网”字样认定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并从“全球纺织网”的含义入手认定其仅直接描述了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结语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恒都主张,对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的“
”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及时帮助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成功应对竞争对手抢注的“全球纺织网”商标,避免了自己经营的网站名称被抢注为商标后进而禁止自己使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