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31-36)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如何确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如何确定?端午放假,趁休息时间,来学习学习吧~ 31 问: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如何确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如何确定?

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如何确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如何确定?端午放假,趁休息时间,来学习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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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如何确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套改的法官等级,直接转换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其中,经批准暂予保留原评定等级的法官,原评定等级不再保留,在本院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比例或者数量控制范围内,符合晋升年限等条件的,可以高定一个等级。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任职时间,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职务转换过程中,没有高定等级的法官,首次晋升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时,此前相应法官等级以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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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稳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
答:为贯彻落实《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7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法官、检察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统筹提高法院其他人员待遇水平。第二,改革法官工资制度,将员额内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从普通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变为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并以法官职务序列等级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第三,法官增资额一部分通过提高基本工资实现,一部分通过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实现。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结构不变,增资额通过加发绩效考核奖金实现。绩效考核奖金的设置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主要依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等因素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个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原则上按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奖励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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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
答:对个别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可以特别选升为二级高级法官,但应当从严掌握。在试点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探索确定特别选升的条件、程序等,具体方案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前,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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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答: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比其他公务员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一是入职门槛更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具有相应法律工作经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任前培训。二是肩负责任更重。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法官员额未来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入额法官将经过严格遴选。进入员额后,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三是职业伦理要求更严。受审判工作特殊性影响,法官要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比如,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同时,都相应提高了法官职业待遇水平,以促使法官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的工资制度,就是针对影响法官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大职业保障力度,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引导法官立足基层,在办案岗位成长成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中安心专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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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切实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工作?
答:按照《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工作。第一,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相关电子记录设备,配备有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第二,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完善维护法官人身安全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第四,对执行特定类型案件审判任务的法官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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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编制统一管理?
答:根据中央有关部门2015年11月5日通过的《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各省内人民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编办统一管理,并商省级法院统筹调配,根据办案数量确定省内各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数,切实化解各地忙闲不均、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地方编制人员,由于情况复杂,中央暂不出具体政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报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具体方案。具体操作上,可以参考部分地方的基本思路:一是甄别分类,区分编制批准部门、招录部门、人员素质、经费来源等。二是依法依规办理,商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上收政策。三是妥善处理,保障不变,对于没有上收的人员安置到其他机构工作,不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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