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约定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提前一年支付下一年房租,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提前一年支付下一年房租,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杨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是在当年的不同时间段付清当年租金,某公司接受租金且未对杨某支付租金的时间提出异议。该合同期限一共五年,双方已经履行到第四年。
前不久,某公司以杨某支付租金的时间超过三十日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
#观点展示#
本案中,杨某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房租是否构成违约,某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至今已履行四年的时间,这四年的租金,杨某均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租金,某公司收取租金后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也仍然在继续履行,某公司已经默认了租金交纳时间的改变,所以某公司不能以杨某未在书面约定的时间内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与某公司已经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故某公司可以以杨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约定不一致时,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当事人之间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合同一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合同相对人又接受这种变更后的履行行为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未按期交纳租金,某公司收取租金后并未对杨某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提出异议,视为某公司已经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房屋租赁协议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杨某未在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清房租并未构成违约,某公司不能以杨某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
其次,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方的行为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与某公司已经变更了合同内容,租金交纳时间已经变更,杨某并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交纳租金,杨某并未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某公司不能以银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是当事人经过合意达成的关于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本案中,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的内容,故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为准,某公司不能以杨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