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说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该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债权文书一般载明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且债务人承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其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就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作出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不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诉讼程序上,适度的节省双方当事人在漫长诉讼程序中所带来的时间、金钱、精力等耗费,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不言而喻的高效便捷性。
虽然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具有不可诉性,但是执行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并非无原则的执行,作为债权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即使手持公证债权文书,也会存在不被执行的可能。
一、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被执行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程序性错误: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PS: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若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成立的,就会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实体性错误:
若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被执行人有权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PS: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虽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但是若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时,执行法院也会准许停止对其采取的相应执行措施。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有限
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同时签订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若仅对主债务的范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忽略了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就会仅对主债务部分进行执行,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反之,若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仅对担保债务的范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
此处还有一种情形是,若双方之间就主债权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但是后期就调高利息及违约金等又签订补充协议而又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就该补充协议约定的调高利息及违约金的部分,债权人就不能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可得,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仅能围绕公证债权文书已经明确的给付内容来执行,未包含在文书内容中的部分的执行申请将不予执行。因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定要全面包含主债务、担保债务以及补充协议,方能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债权文书中载明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借款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即使申请执行也不会被纳入执行范围。
即使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但是被执行人主张实际利率超过的,仍然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或者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因此,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的约定若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仍然无效,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才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有话说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作为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自实施以来,在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因此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公证法律服务也在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阶段,一定要与公证人员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程序以及实体瑕疵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债权人要在两年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此时执行时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重新计算两年,在这两年内一定要积极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若错过时效,即使手持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也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
手持公证债权文书,就一定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吗?律师劝你别太自信!
作者:王军 张倩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通常我们说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该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