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先定个小目标,比如《慈善法》昨天正式施行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古往今来,慈善界的名人不少 有喜欢裸捐的,如春秋战国的范蠡,帮越王勾践复国后潇洒转型,隐市经商(还带走了西施)。

一、古往今来,慈善界的名人不少
有喜欢裸捐的,如春秋战国的范蠡,帮越王勾践复国后潇洒转型,隐市经商(还带走了西施)。史书记载他“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在分散与贫交疏昆弟”,通俗点讲,范蠡十九年间赚了三次大钱,然后裸捐了三次。一方面说明范蠡胸怀宽广,有兼济天下之心,另一方面告诉后人,会赚钱就是这么任性。同样任性的有比尔·盖茨,不当微软大哥后,将名下580亿美元全部捐给梅林达·盖茨基金会,还表示一分一毫也不会留给子女,在商场有All-in的睿智,在慈场又有All-out的气度。
有搞慈善机构的,如北宋名臣范仲淹,在自己老家苏州创建了义庄,救济族群。范总拿出自己家的土地租给别人,收取的租金自己不要,当成社团经费和福利,定时给贫困人民送温暖,又发米又发布,还不要百姓一针一线。义庄的管理相当严格,要求管理者形象好、气质佳、能力强,有工作经验,报酬与管理绩效挂钩,管得好了吃饺子,管的不好挨板子。这种管理制度,让义庄跨越几朝几代,延续到清末。
二、反观近年,慈善似乎变了味
反观这几年,国内慈善圈最红的是郭某美,一面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一面高调炫富,成功引起网友们的对红会的质疑,红会躺着中枪,被扒出各种黑幕。去年,郭美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五年,也提醒大家,不贪不赌,文明看球。有悔捐的,成龙大哥因儿子吸毒称要捐出全部家产,没想到小房出来后改过自新,大哥又改口称家产“不留给他留给谁,毕竟是我儿子,不能改变”,再不提裸捐了。有诈捐的,有将善款挪作他用的,捐100到账80的,太多了不一一列举。这些事件多少影响了人们对公益事业的戒备心,一方面,不少慈善机构存在善款流向透明度不高、管理人员鱼龙混在,难以受到社会监督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网络造谣诽谤,对公益事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慈善法》,你能看到反思后的亡羊补牢
2016年9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始正式施行,不少紧贴紧贴社会现象,很能博人眼球。
1、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知乎大V童瑶,用小号和自己相互配合,号召网友为一场虚构的心脏手术捐款,故事编得很真很动人,有的网友称自己卡上只有422块钱,咬咬牙捐了400,网友一共捐款15万元。后来证实,知乎大V童瑶实际是一名男子,该男子通过在知乎上回答问题,塑造出女神形象赢得粉丝,然后自导自演这场骗局,更可笑的是,骗得捐款以后,骗子还在贴吧贴出自己的支付宝余额炫富,被查出后消身匿迹。现在,这种个人公开募捐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慈善法》的规定。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现在朋友圈经常可见好友发布求助或者募捐信息,这是否违法?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私益慈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而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有人在朋友圈或微博上发帖,以个人名义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陌生病人筹款治疗,这种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则被《慈善法》明令禁止。
2、诈捐悔捐都将被追责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法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有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部分公众人物或企业组织为了“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获得点赞后却不捐或少捐(@Jackie Chan、@国际章)。有些组织在募集到捐款后,却挪为他用,并未用到公开募捐时承诺的用途。他们的行为,被称为“诈捐”“悔捐”和“诺而不捐”。今后,此类“诈捐”或“诺而不捐”的行为将被追责。
慈善行为,应该受到公权力的约束。早在周朝就设立了地官司徒,相当于现在的民政部部长,当时的口号是“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慈善法》以“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立法目的,让所有捐款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示社会,受到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甚至社会监督。
希望《慈善法》能否为国内的慈善事业扳回一城,真正做到阳光慈善、透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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