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河南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次日河南省公安厅将其作为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的十一起典型案例之一进行通报,随后人民网、人民日报等主流官方媒体对通报案例进行了转发。

上述报道称,“道上的兄弟”以疫情信息作为威胁手段、敲诈羊肉汤馆50万元,依据现行《刑法》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办理勒索案件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意味着“道上的兄弟”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道上的兄弟”可能将因自己一番戏剧性十足的操作,面临十年以上的严重刑罚。
本文暂以报道所描述的事实作为依据,从罪名结构上对“道上的兄弟”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一些情节进行探讨。首先要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羊肉汤馆老板怕了吗?
毫无疑问,在当前大众谈疫色变的背景下,“道上的兄弟”向羊肉汤馆投放的信件,从一般意义上以及作为医生的“道上的兄弟”主观上,该行为是具有威胁(恐吓)性质的。根据恐吓信上“羊肉汤馆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发热者或新冠病毒确诊人员密接者”,恐吓信所明确指向的法益侵害主要是餐馆的经营受到影响从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隔离风险,但是这样的恐吓信是否能够让羊肉汤馆老板产生能够与处分五十万的现金相当的恐惧心理吗?当恐吓行为指向的财物远超过羊肉汤的经济状况时,反而不一定能够产生恐吓的效果,羊肉汤馆或许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恶作剧。比如,恐吓卖西瓜的老板说如果不给我两千块,晚上把你卖西瓜的秤给你砸了,卖西瓜的老板会不会产生恐惧?显然不会。
根据新闻报道,本案有一个细节,被威胁的羊肉汤馆的马某某未报警,而是马某报警。另外还有两个后续报道,一个显示“道上的兄弟”向两家餐馆投放了恐吓信,一个显示“道上的兄弟”向多家餐馆投放了恐吓信。而其他餐馆并未报警,那么这些餐馆老板认为这恐吓信还是恶作剧呢?还有一则报道显示,“道上的兄弟”的家属向警方透露“道上的兄弟”患有精神类疾病,警方也正在对其进行鉴定。
笔者认为结合濮阳市羊肉汤馆的经营情况、两年来群众对新冠病毒的认知、当时濮阳市的新冠病例为零以及报警情况,署名“道上的兄弟”的恐吓信并不能够让受恐吓人产生恐惧心理,更会认为这是一个恶作剧。
二、“道上的兄弟”取走了手提袋,露出了得意的笑
有观点认为“道上的兄弟”从纸箱中取出钱的时候就属于犯罪既遂,以手提包里财物的实际数额认定既遂数额,也有观点认为“道上的兄弟”并未真正控制手提包里的财物,属于未遂。实际上,暂不说羊肉汤馆老板是否产生了足以处分五十万现金的恐惧,无论是否从纸箱中取出了财物,还是取出财物后逃离现场,脱离警察、羊肉汤馆老板对财物控制,敲诈勒索罪都不应属于既遂。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结构上分析,财物的处分行为应当是受恐吓人基于恐惧心理作出的,本案中“报警人马某根据专案组安排,将一个红色手提包放在了作案人指定地点的纸箱中”,而非受恐吓人马某某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无论如何也无法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控制下交付”手段常见于毒品犯罪的抓捕过程中,本案中采取控制下交付目的在于确定涉案人,以便进一步确认是否真的存在新冠病毒患者或者密接人员。至于若“道上的兄弟”拿到提包逃离现场是否构成新的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另行研究。
三、一线防疫抗疫工作人员的不易
疫情反复,基层防疫抗疫工作极为辛苦,本案中“刑侦支队立即抽调刑侦二大队、情报大队民警成立专案组,围绕作案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来往路线及体貌特征,依托科技信息化技术,快速查明作案人的人数、居所、活动轨迹,根据先前的侦查信息,分成四个行动小组,冒着严寒,提前设伏,架网守候”,一线防疫抗疫工作人员的紧张程度可见一斑。
当“道上的兄弟”一番鬼魅操作到达公安那里,必然会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需要明确起初重视的原因并非是“道上的兄弟”实施了敲诈勒索,而是究竟是不是存在新冠患者或者密接者。“道上的兄弟”如此一番戏剧性操作、警方的大批人员出动,加之省公安厅的通报和诸多官方媒体的报道,仿佛给这位“道上的兄弟”定个罪名才与者浩荡声势相称,但作为决定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司法机关,更应当保持对刑罚适用的敬畏和冷静。
如果羊肉汤馆老板像其他餐馆一样,并未报警,没有警察出动、没有省公安厅的通报和媒体的报道,这位“道上的兄弟”如期去他指定地点打开的纸箱,发现空空如也,后续会怎样呢?
“道上的兄弟”该当何罪?
作者:潘国振来源:京师豫见

1月9日,河南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次日河南省公安厅将其作为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的十一起典型案例之一进行通报,随后人民网、人民日报等主流官方媒体对通报案例进行了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