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与省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吴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97万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向吴先生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吴先生已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交付一年内,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吴先生于是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开发商迟延履行义务,导致其比规定的期限超过280天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裁定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辩称因已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该大产权证就已经完全具备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各个商品套房的小产权证是买受方个人的事情,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够为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事实上发生了延迟,迟延时间为280天,于2014年3月4日才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交登记机关。
仲裁庭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开发买卖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开发商所称的大产权证。开发商取得该大产权证后在销售过程中再分户办理买受人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即开发商所称的小产权证。由此可知,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是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大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开发商的义务谈不上结束,而仅仅是售房行为的开始。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吴先生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其间,开发商不仅要承担配合、协助职责,而且还应当积极承担报送需由其提供备案资料的义务。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接受了吴先生的书面委托,承诺为其办理小产权证。所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背了与吴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其支付违约金。
延期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市民吴先生与省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吴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