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下午,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云江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谭蓓蓓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同为主犯,量刑却截然不同,谭蓓蓓被“轻判”成为舆论争论的焦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不判处蛇蝎之妇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不适用死刑”的理解包含两重意思:一是指对孕妇不能执行死刑,这是因为胎儿是无罪的,对孕妇执行死刑将会剥夺其胎儿的生命权;二是在刑罚的判处方面,禁止对孕妇判处死刑。我国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可是,被告人谭蓓蓓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怀孕,到审判时已经生了孩子(2013年8月6日生一子)。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进行了扩大地解释,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应当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如下列情形仍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1.在法院审判前被羁押的怀孕妇女,即使孕妇已被人工流产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2.在法院审判前被羁押的怀孕妇女但自然流产的妇女;3.在法院审判时怀孕但被人工流产的妇女。为此,被告人谭蓓蓓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事实上,在我国对孕妇能够判处的最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对人无差别的保护,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儿童、老人、妇女尤其是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如果仅仅强调形式上的平等,那么面临的结果将是实质上极大的不平等,最终导致这些弱势群体永远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专门向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了倾斜,这样才能不仅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孕妇不适用死刑 --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
作者:毛丽英来源:智仁律师

2014年6月16日下午,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