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作为农用车辆,主要用于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因其未设计载人安全防护措施,故严禁载人。在交通不便,群众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的地方,拖拉机载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孟连法院受理了一起拖拉机载人致人损害案件。原告周某某(事故发生时5周岁)与被告扎甲是同村村民。2020年10月12日下午,扎甲驾驶自家大中型拖拉机拉运玉米,玉米卸载后,周某某与其同村孩子扎乙、彭某某爬上拖拉机货厢玩乐,扎甲不但未及时制止,反而驾驶拖拉机搭载周某某、扎乙、彭某某回家。扎甲倒车时,周某某不慎从车厢坠落并遭碾压,致脊髓损伤,肋骨、腰椎下关节突等多部位骨折,经司法鉴定,周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二级伤残。交警认定,扎甲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扎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扎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23690.61元。孟连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571593.16元。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系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扎甲承担70%的民事责任,扣除扎甲已向周某某支付的26000元和保险公司赔偿的298000元,判决扎甲赔偿周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65515.21元。案件判决后,扎甲无力赔偿,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周某某申请,孟连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救助54485元。
该起交通事故让年仅5周岁的周某某身心遭受巨大损害,让被告面临巨额损害赔偿,不仅毁掉了一个孩童的美好人生,更毁掉了两个家庭的幸福。追溯本次事故原因,虽有监护人监护不到位责任,更有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的主因。在此,特别提醒:拖拉机货箱载人违法又危险,务必遵守“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的法律规定,莫要拿着危险当方便,违法违规酿苦果!
搭乘拖拉机致残,这个责任谁来担?
作者:孟连县人民法院来源:孟连县人民法院

拖拉机作为农用车辆,主要用于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因其未设计载人安全防护措施,故严禁载人。在交通不便,群众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的地方,拖拉机载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