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获利易成犯罪帮凶 带你认清“帮信罪”

来源:崇信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下面让我们通过本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了解一下什么是“帮信罪” 1、赵某、任某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初,赵某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工商银

下面让我们通过本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了解一下什么是“帮信罪”
1、赵某、任某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初,赵某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查证属实被诈骗的金额共计87000元,赵某从中获利700余元。2021年10月底,任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赵某称每使用任某一张银行卡支付6000元报酬。后任某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并开通数字钱包业务,交给了赵某。10月30日,任某银行卡开始收到大量转账,其中查证属实被诈骗的金额共计416912元。任某因此收到了2000余元的报酬。
最终,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李某某出卖银行卡、伍某某帮助收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1月初,伍某某听说用银行卡帮别人转账可以赚钱,便通过某手机软件联系到收卡人,并告诉李某某。李某某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后伍某某驾车带李某某来到收卡人指定的地点将李某某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收卡人,并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帮助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卡内查证属实的涉诈骗犯罪金额697657.47元。李某某从中获利3300元,伍某某获利200元。
最终,李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伍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两人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目前,“帮信罪”已成我国第三大罪名,且呈现低龄化、大量学生涉案的特征。其中,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帮信犯罪的80%以上,其主要原因在于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通过以上案例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希望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买卖、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生活中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防止自己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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