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一万余元委托贷款中介,但利率远高于预期,能要回中介费吗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01、案情简介 去年11月,某咨询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某个体经营者王某,推广银行的企业贷产品,宣称月利率仅为3.4‰至4.2‰之间。

01、案情简介
去年11月,某咨询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某个体经营者王某,推广银行的企业贷产品,宣称月利率仅为3.4‰至4.2‰之间。之后王某与咨询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约定王某拟向银行申请借款额度100万元,咨询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实际融资金额收取2%的服务费。
在咨询公司的居间下,吉林某银行于12月向王某发放了贷款55万元,王某也支付服务费11000元。之后,王某向咨询公司索要还款计划及贷款利息金额,但直至今年1月份咨询公司才发送了还贷信息。经王某自行核算,该贷款利率实际远高于中介承诺的利率,故与银行协商提前归还了贷款,合计支付贷款本息56.48万元。
王某现以受欺诈为由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融资服务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11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02、仲裁庭裁决
案涉《融资服务合同》是王某委托咨询公司提供融资居间服务,王某支付报酬的中介合同,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融资服务合同》前,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微信推送的企业贷产品利率仅为月利率3.4‰至4.2‰,折算成年利率为4.08%至5.04%,王某基于此利率预期与咨询公司签订了案涉《融资服务合同》,在2022年12月签订《融资服务合同》及吉林某银行放款时咨询公司也未向王某披露贷款利率,此后王某一直向咨询公司索要还款计划及贷款利息,但咨询公司直至2023年1月才在微信上向王某发送还款信息(含还款时间、还款本息等),此时间也已超过贷款首期应还款日。上述贷款实际年化利率为12.8%,远远超过咨询公司之前推送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涉及到借款成本,是借款合同中主要的合同要素,同时也是影响双方订立融资服务合同的重要因素。
咨询公司在订立案涉《融资服务合同》过程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贷款利率,误导王某基于贷款利率的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案涉《融资服务合同》,同时误导了王某向银行借款,咨询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内容。因此,仲裁庭对王某撤销案涉《融资咨询服务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咨询公司将取得的融资咨询服务费11000元应返还给王某。
03、后续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也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据了解,银行信贷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却有限。这样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也就促使了融资居间服务市场的发展,融资居间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在贷款信息的获得上,居间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实践中,也不排除居间人存在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醒,委托方在订立及履行居间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同时,对居间方提供的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对居间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判断是否存在广告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形。切莫病急乱投医,影响自身较好的征信条件,最终不得不接受高昂的利息和中介费用。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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