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乡村别墅设计建造。被告湖南原墅家乡墅置业公司,主营业务也为乡村别墅建造。2021年原告起诉称被告在京东和其官网上所展示的一款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我所邹东腾、曾醉、胡欢(二审)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逐一对比案涉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设计区别,分析本案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影响,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检索,主张被告并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判断设计方案的整体视觉效果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3.在划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即在认定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时,涉案专利的区别性特征更具有影响。
律师观点
1.如何判断别墅外观是否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首先,应明确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查询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案涉外观专利设计的设计特征有8个。
我所律师对上述设计特征逐一对比分析,认为特征①、②属于现有设计特征,而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可以发现在设计特征③--⑧,两者均存在区别。故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包含案涉专利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应认为两者并不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大小的判断对侵权的认定非常重要。我所律师认为本案被诉产品为乡村别墅,在此领域存在大量的同质化设计,本案中的两层三开间的对称式设计也为该领域的常见设计,其设计空间相对较小。原告公司在与本案案涉专利同一时段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其他设计,其设计均仅具有较小区别。在设计空间较小时,作为有建造此类别墅的一般消费者而言,其会更为关注此类设计上的阳台空间大小、形状,房屋外墙形状,窗户大小形状、以及装饰柱形状等较小区别。
3.对“一般消费者”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案涉专利产品为房屋,故在本案中的“一般消费者”为有建造居住此类房屋的人。由于房屋不同于一般产品,其作为一种居住空间,房屋设计上的些微不同便会影响到居住者的居住体验,应认为本案中的“一般消费者”对房屋的形状设计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上面阐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设计上的区别已经十分明显,故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两款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已然存在显著差别。
附判决书原文:











原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乡村别墅设计建造。被告湖南原墅家乡墅置业公司,主营业务也为乡村别墅建造。2021年原告起诉称被告在京东和其官网上所展示的一款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我所邹东腾、曾醉、胡欢(二审)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逐一对比案涉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设计区别,分析本案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影响,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检索,主张被告并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判断设计方案的整体视觉效果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3.在划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即在认定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时,涉案专利的区别性特征更具有影响。
律师观点
1.如何判断别墅外观是否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首先,应明确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查询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案涉外观专利设计的设计特征有8个。
我所律师对上述设计特征逐一对比分析,认为特征①、②属于现有设计特征,而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可以发现在设计特征③--⑧,两者均存在区别。故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包含案涉专利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应认为两者并不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大小的判断对侵权的认定非常重要。我所律师认为本案被诉产品为乡村别墅,在此领域存在大量的同质化设计,本案中的两层三开间的对称式设计也为该领域的常见设计,其设计空间相对较小。原告公司在与本案案涉专利同一时段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其他设计,其设计均仅具有较小区别。在设计空间较小时,作为有建造此类别墅的一般消费者而言,其会更为关注此类设计上的阳台空间大小、形状,房屋外墙形状,窗户大小形状、以及装饰柱形状等较小区别。
3.对“一般消费者”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案涉专利产品为房屋,故在本案中的“一般消费者”为有建造居住此类房屋的人。由于房屋不同于一般产品,其作为一种居住空间,房屋设计上的些微不同便会影响到居住者的居住体验,应认为本案中的“一般消费者”对房屋的形状设计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上面阐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设计上的区别已经十分明显,故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两款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已然存在显著差别。
附判决书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