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堕胎的权利
妇女是否有堕胎的权利?这在中国并非问题,因为普通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堕胎,我们在电视剧与电影的情节中也能看到堕胎的场景。
在美国,堕胎的合法化并非一个理所当然的结果,而是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从19世纪开始,美国各州相继通过禁止堕胎的法案。立法的动力,据说来自于医生而非宗教界,不过此点已经难以考证了。
1969年,美国有一位21岁的女接待名为麦克维怀孕了,因为薪水微薄、居无定所等原因希望堕胎。该州立法禁止堕胎,麦克维只好请律师帮助其堕胎。这是一位女权律师,希望通过本案推翻各州反对堕胎的法令,案件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门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妇女拥有堕胎权的宪法依据:
其一,宪法虽然没有对“人”作出定义,但“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中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胎儿并不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
其二,自由堕胎权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是否堕胎应为隐私权的一部分。
其三,州立法没有区分怀孕的每个阶段,而只是笼统规定不得堕胎,不科学。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了各州的立法,但并未终结争论。今日的美国,支持堕胎禁令的人依然认为胎儿也有生命权,反对堕胎禁令的人则坚持堕胎是个人的选择,两者旗鼓相当、不分高下。
四叔公评论
堕胎权利的争论,其核心在于我们对“人”的认定。设若法律规定胎儿为人,堕胎当然被禁止,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人权当然及于胎儿。
然而,法律不可能做出这样一种规定,因为胎儿与出生后的人相比毕竟有很多不同。因为胎儿的定位模糊,便在胎儿生命权与人的选择权之间造成了巨大的争议。
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由选择,还是作为未来人的“胎儿”?这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游戏,而是由人的情感决定的。
在同情心的驱使下我们倾向于将胎儿视为人,而在对自由的憧憬下我们更愿意为出生后的人争取更多自由。这是两张水火不容的主张,必将一直争论不休。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在美国,契约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立法机构却常常通过立法动摇契约的效力。
达特茅斯学院是美国著名的8所常春藤大学之一,是一所由董事会管理的私人学院。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立法将该私立学院转为公立大学,由州长和州政府排除的监事会管理,此举引起校董会的强烈不满,案件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为校董会辩护的是达特茅斯学院的毕业生韦伯斯特,他在当时已经是崭露头角的律师,日后更成为美国政界举足轻重的人物。韦伯斯特认为,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的善业。学校的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对校董会来说,特许状就是一份契约。
最高法院的马歇尔法官为此案撰写了判词,他认为:学院的特许状就是一个契约,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州议会所认定的那样是一家公共机构。针对州提出的“契约”一次包含了政府和它的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州议会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改变契约的观点,马歇尔认为,契约不能如此随意地理解,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美国独立而失效,它保证一个法人存在的永久性。
四叔公评论
中国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也不可能产生美国式的私人大学。中国是强调“公”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皇帝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因为这个原因,现代中国很难产生独立的大学,而只有政府控制下的大学。
政府控制下的大学当然也有他的好处,因为政府如果是民选的,那么大学就代表了民主的成果。
不过,民主的存在必然会损害大学的独立。历史已经无数次告诉我们,独立的大学方可造就独立的思想,而独立的思想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不过,由于人拥有财富的巨大差距,会实质性地影响辩护的效果。
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包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
此后,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泽伯斯特案件中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他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贫穷被告提供律师。
不过,最高院判决的效力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没有约束力。
1942年,贝茨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声称其涉嫌刑事犯罪但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由于缺乏有效的辩护,贝茨被判处有期徒刑,他希望最高法院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联邦宪法并未规定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直到1963,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吉恩案的判决中裁定,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各州法院应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辩护。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案中裁定,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轻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
这样一来,自1972年以后,甭管大事小事,全美各地的穷人一旦因为刑事罪被告上法庭,各级法院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辩护律师。
四叔公评论
美国没有所谓的辩护率,因为从理论上讲,美国人一旦被指控犯罪都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
虽然免费的辩护与花大价钱买来的辩护效果很不一样,但考虑到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20%,美国的司法制度就显得非常“社会主义”了。
《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25个司法大案》(三)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妇女堕胎的权利 妇女是否有堕胎的权利?这在中国并非问题,因为普通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堕胎,我们在电视剧与电影的情节中也能看到堕胎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