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民事侵权的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但现代民法越来越注重社会治理效果,因此“惩罚性赔偿”开始逐渐增多。我国惩罚性赔偿条款散见于多个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商标权、旅游合同、医疗产品责任、生态环境等众多领域。
2021年1月1日刚施行的《民法典》也出现了多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了侵害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两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并且在近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批量修改司法解释中,多条涉及惩罚性赔偿。比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一倍”的惩罚性赔偿,但被此次批量修改司法解释删除了。
本文尝试以《民法典》条款为主,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加以梳理。
一、惩罚性赔偿可用于侵权责任,也可用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简评】该规则是位于《民法典》总则编。因此,这里说的惩罚性赔偿既可用于侵权责任,也可用于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简评】该条的表述甚为模糊,须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其适用情形、赔偿倍数。但目前的相关规则比较凌乱:
1、《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1.1.1)第6条第4款 故意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第二款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简评】该条规定也较为原则。目前在某些具体的领域,有更为明确的单行法作为适用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15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2021.1.1)第7条 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10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23条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15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生态环保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简评】此为《民法典》新增条款,体现了“绿色民法典”的特色。但目前没有相关单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则落实。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梳理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一般而言,民事侵权的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但现代民法越来越注重社会治理效果,因此“惩罚性赔偿”开始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