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种户被要求交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不交就不让种地一事,近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中建华镇党委副书记J云浩摆着“叶问咏春”式的手势,爆出“我也不懂法、110来了又能咋”的雷人语录,被不明真相的网友口诛笔伐,一时间“J云浩”成为通辽宇宙中的一位狠人,本篇文章将结合部分网传事实与各位进行探讨,请各位理性吃瓜,最终以官方通报为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3月20日,非本村村民张某柱与双胜村村委会达成土地承包协议,约定土地用途为兴建奶牛养殖场,承包方在未告知发包方的情况下又以每亩700元的租金转租给他人经营。
由于交付时土地现状为荒沼草甸土地,承包方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进行肥土,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使荒地成为有价值的耕地。当下正直春耕季节,村干部却以土地性质变更、收费标准不同,要求其按每亩200元的标准补缴承包费,阻止农耕设备入场。
目前,通过开鲁县官方通报可知,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春耕仍需继续进行,但“增补承包费”仍需缴纳。
二、问题探讨
首先,本次事件的争议焦点为承包户已投入的成本与开鲁县政策要求之间的矛盾。承包户已缴纳完毕三十年土地的承包费,但承包户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擅自转包,将土地改良看到成效,欲逢时令进行春耕;而不料“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的处置方式之一”,也即是开鲁县作出的政策要求,正是由于承包户的前期投入使土地达成耕地标准,基层干部依法按照耕地标准收取承包费造到拒绝。
就这样,尚有十年承包期限的承包户自觉不公,认为基层官员扮演“土皇帝”角色,不讲法律乱收费;而基层干部必须按照政策要求开展工作,否则落实问责难以担负,出现了诸如“110来了又能咋”、“上面叫我敛钱我就敛钱”、“明天不找200人来跟你姓”等的不当言论,以及阻止耕种机械入场的机械执法,双方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由于部分网络自媒体断章取义,强化了村民朴实、弱势的公众印象,基层干部机械执法、粗暴蛮横的舆论形象,特别是建华镇党委副书记J云浩那句“我不懂法”常常成为事件介绍的开端,一句“你可以录,姓名+职务”的自爆家门,煽动了众多不明真相网友面对“不公”时的义愤,纷纷向事件中的承包户施以同情,对基层政治生态的悲观,对于某些基层干部背景、资历的质疑。
通过别有用心的剪辑、拼接构造事实的做法应当早日摒弃,对立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谋求流量的想法也不可取。不容质疑的是,三农问题涉及农民核心利益,农户对于相关政策的接收、理解需要过程,部分基层干部不讲时间、方式野蛮执法,不仅不会使农户正确理解予以配合,反而会有损法治政府的形象。
其次,承包户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以每亩700元的价格转包至他人是否合法、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之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结合本案,《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也即《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施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三权分置”制度,明确转包内容究竟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是论证合法性的前提,若转让内容为承包权,则因违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转让内容为经营权,则符合本法规定,有利于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有效。
同时,土地因为性能改良而发生了增值,并不应当影响承包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包,且合同中若已约定土地用途为养殖和饲草料种植,而承包方未按约定使用土地而进行开垦耕种,则可能涉及违约。
再次,案涉土地性质变更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情势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的异常情事变动,该异常情事变动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合同目的不达;
(2)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
(3)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4)必须是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遇见;
(5)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信原则。
结合本案,承包方出资将荒沼草甸土地改造成水浇地,使其成为亩产千斤的优质玉米田,属于双方在订立之初均能够预见到案涉土地肥力会有所好转的事由,不属于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情事变动,显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退一步将,即便案涉合同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但当事人均受“再交涉义务”的约束,也即若村委会一方认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费用标准履行,自身利益将会严重受损,应当及时与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采用合理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非单方面直接解除或变更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何正确识别、理解政策的真实含义。承包户在案涉土地上前期投入的成本,能否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政策的考虑下得以妥善解决。如何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与功能,修复基层干部在民众心中的权威与形象,才是我们更应当关注的部分。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云浩止耕”,云浩冤吗?
作者:明律来源:丰国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种户被要求交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不交就不让种地一事,近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