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我国对农药经营有一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要求,为避免大众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自身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现针对农药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自2006年至今,各地农林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了3700余件“未取得农药经营证经营农药”等的行政处罚案件,且案件数量在今年呈现爆发的趋势。由于农村地区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出现了较多因无证经营农药等被农业监管机关查处后遭受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经营农药的条件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欲经营上述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改)》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二、无证经营农药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对经营活动有严格的要求,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除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其他涉及衣食住行、农林牧渔产品等行业均需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否则,行政机关将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扣押违法工具等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时还将涉及刑事犯罪。
1、关于无证经营行为
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帮忙购买农药赚取差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为经营者,赚取差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2、关于赠送农药的行为
关于“赠送农药”行为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中已明确,“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奖励、捆绑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3、行政责任
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销售农药牟取利益,《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改)》《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4修正)》已对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2020年6月29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施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无证经营的行政责任进行了细化,如下图所示:
其中,如何界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中已有明确规定:
4、刑事责任
针对后果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将承担刑事责任,涉嫌罪名可能有:

关于起刑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近期一则“拍黄瓜案”引发民众热烈讨论,关于经营农药涉及的行政处罚也可能产生获益少但处罚过重的结果。本文用以警示法律意识薄弱的经营者,欲经营农药等许可经营产品时,应先行咨询相关监管部门或专业人员,并了解是否存在经营限制条件,切勿擅自售卖,否则得不偿失。
无证经营农药的法律后果
作者:母红艳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我国对农药经营有一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要求,为避免大众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自身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现针对农药无证经营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