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协议实操指引(三)—— “清理义务”条款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收购股权模式实现并购目的,并购方继受成为新东家后,将“一揽子”照单全收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资质、品牌等。

以收购股权模式实现并购目的,并购方继受成为新东家后,将“一揽子”照单全收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资质、品牌等。然而,某些板块并非并购方所意购买的对象,那么如何通过股权收购实现“单点”交易,就需要在并购模式中设计清理整合路径,剥离无关对象,实现精准收购。本期专栏,小编将从“清理义务”条款的必要性、条款设计及清理方式等方面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什么是目标公司的“清理”义务?
“清理”义务,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在并购方受让股权之前,将与交易目的无关的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资产、负债等提前清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清洁整合,既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能让并购方以最合适的价格购买最需要的产品对象。
二、目标公司清洁整合的必要性
◆ 符合交易要求,实现精准交易
股权并购以股权作为收购对象,以背后的交易目的为驱动,为谋求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特定的资产和业务、抑或是持有某项经营资质等等。实践中,因并购方经营业务的要求及交易规范的限制和内部制度的约束,目标公司的现况或将无法完全匹配其交易目的,那么为了达成交易,满足并购的前提条件,需进行一定的清理整合,最终实现并购的精准交易。例如,并购方系某国有企业,其内部制度规定不能自持不动产,且车辆配置只能是高配以下标准,但经核查,目标公司名下资产包含房屋和车辆,且车辆为豪华配置,与并购方制度不符,此时并购方会要求原股东对其名下房产和车辆转出清理,使得目标公司符合收购交易要求。
◆ 便于日后接管,保障后期融合
股权并购下,并购方以新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如同“嫁姑娘,到别人家去过日子”,原企业的文化根深蒂固,因此并购后的企业整合比较困难。为了便于日后接管公司,并购方会考虑先行清洁整合,对人员进行适度清理,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以满足并购方价值理念、文化体系和工作氛围,这种模式在国企收购项目中屡见不鲜。
◆ 隔离或然风险,切断风险源头
公司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经营不规范而引发的潜在或然风险,比如施工企业的挂靠资质、或是不规范合同的重大履约风险等,即使约定原股东进行保证兜底,但有时也难以回避缠诉其中,干扰经营,遭受损失,故针对不可控的重大风险,通常会选择事前清除、以绝后患。交易双方通过对公司的全面尽调和评估,制定相应风险对冲措施,其中对不可控或暂时未能处理的风险通常要求原股东提前清理干净,从而切断风险源。
例如,并购方核心的并购目的为目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但目标公司还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该资质不仅存在申请瑕疵,还有大量的挂靠施工行为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经评估确认该资质风险重大,或将对目标公司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此情况下,并购方可要求原股东先行对其资质进行剥离,完全隔离其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联。
◆ 调整公司估值,降低交易价款
股转交易定价通常与目标公司估值成正相关,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无关业务、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进行清理,或将会降低目标公司估值并相应调减交易价款。
例如,并购方收购对象仅为目标公司母公司,但其对外投资子公司有数十家,财务处理时,目标公司对外长期投资会合并计入母公司报表,或将导致估值大于其母公司自身估值。因此,并购方可要求原股东先行将子公司完全剥离,再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作价,如此计算交易价款将会低于清理前的作价金额,尽可能实现交易的高性价比。
三、“清理义务”条款设计要点
◆ 明确需要清理的内容
并购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已能够明确其收购目的,对于目标公司无关对象,并购方会拟定“清理清单”要求原股东剥离;通过进一步的尽调核查,对该清单查漏补缺,最终确定需要清理的内容。
实践中原股东清理义务通常包括:(1)目标公司债务的合法有效剥离;(2)与主营业务无关合同协议的解除或转让;(3)通过合法程序完成非并购所需员工的解聘工作;(4)子、分公司合法有效的剥离或注销;(5)非并购靶向资产和业务合法有效剥离;(6)目标公司账目处理及调整等等;而清理义务完成的标准可兜底约定由并购方最终确认。
具体的清理内容需要双方以附件的形式予以确认,做到指向具体、目标明确。
◆ 将清理义务与付款节点挂钩
目标公司完成清洁整合是并购方收购的必要前提,因此为确保原股东妥善履行清理义务,在并购协议中,并购方通常会将清理义务的完成与其支付节点挂钩。如在支付一定意向金后,由原股东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目标公司的清理,待清理完成经并购方确认无误,并购方支付清理整合的节点价款。
◆ 原股东对清理义务的兜底承诺
为确保目标公司清理义务履约不存在瑕疵,避免清理义务履行中或然风险的发生,关于清理义务的履行,并购方可在并购协议中约定兜底条款,由原股东对此承诺,如因原股东履行清理义务而发生争议及可能引发的风险,无论结果发生于并购前或并购后,均由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四、常用的清理方式
◆ 分立
将目标公司“一分为二”,并将收购对象与无关对象进行分离,并购方仅收购有关主体即可,至于分立方式及如何分配资源,则与收购目的有关。例如,并购方收购目的为目标公司品牌和声誉,此种情形下的分立模式应采取存续分立,通过设立新公司将无关对象分配至其名下,由并购方收购存续原公司即可实现并购目的。
◆ 减资
通过目标公司减资,将无关对象以减资对价方式剥离至原股东,不仅能满足并购方交易需求,又能使得资源物尽其用。例如:目标公司名下持有房产,该房产不仅增高公司估值,又非并购方所需,此情况下,将该房产以减资对价支付给原股东实现房产清理,且原股东又能继续享有房产价值。
◆ 投资
以投资方式进行清理需“两步走”,首先,目标公司将无关对象进行非货币出资,实现将无关资产剥离至其子公司名下的效果;其次,需将目标公司对该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进行转让剥离,如此即可切断目标公司与子公司(无关对象)之间的关联,从而完成目标公司清洁整合。
结语:
实践中,交易双方会根据清理时间、清理效果并结合收购目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清理、清理哪些以及如何清理,这必然是双方商务谈判、相互妥协的结果。无论最终如何确定,均应将各自义务履行约定于股转协议中,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股转协议关系到整个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责任划分,一定要通过专业的法务人员进行审查或拟定,将可规范之处明确完整地落于纸面,为双方交易的有序进行提供文件支持,防范风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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