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斯拉一案看我国“名誉权”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9月24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就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时间引来各方关注,其实“名誉权”相关案件,今年已经多次以不同的形态冲上了“热搜”,结合本人名誉权案件代理经

2021年9月24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就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时间引来各方关注,其实“名誉权”相关案件,今年已经多次以不同的形态冲上了“热搜”,结合本人名誉权案件代理经验,本文借以此案为切入点,分析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名誉权纠纷裁判思路。
PART 1 特斯拉“名誉权”案件背景
事情起因
2020年8月12日晚,陈某驾驶“特斯拉”牌汽车在回家途中突然加速,冲入停车场,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和设施发生碰撞。
事情发展
2020年8月16日起,陈某在抖音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灵车主”的账号发布“特斯拉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温州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等视频;
陈某在接受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小强热线”节目采访时,称“车子突然失控加速”;
陈某在接受FM93交通之声节目采访时,称“踩刹车……没有任何效果”;
陈某在浙江电台城市之声听众热线节目中,称“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
同时,陈某将上述采访内容在抖音平台其使用的账号上予以发布。截至2021年5月27日,陈某在抖音平台使用的账号的粉丝数为65000人,获点赞数1137000人;
另外,陈某在新浪微博平台使用用户名为“温州特斯拉失控车主”的账号,发表了“特斯拉失控”等内容。
特斯拉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
PART 2 诉讼情况

PART 3 判决核心依据
本案引起纠纷的根本问题在于特斯拉汽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系因汽车质量问题导致陈某发生事故,还是陈某自身操作不当?如果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丑化、贬损特斯拉名誉的情节,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以直接得出结论陈某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查明事实真相,是分析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
事故本身责任认定
根据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在第1次碰撞加速踏板位置除两次为“0”(瞬间松开)外,其余均为“100%”;车辆高加速冲进停车场时制动灯未亮的状况,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状态)。而被告陈某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承认当时确实没有踩刹车,而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本次事故系被告陈某遇状况时操作不当造成的。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他各方对事故发生均无责任。
特斯拉“名誉权”被侵害
名誉权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1.名誉权纠纷实质为侵权纠纷,系典型的过错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需把握名誉权的法律属性,结合案件事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2.以司法三段论作为审判逻辑的基础,名誉权纠纷的裁判思路及要点可归纳如下:
(1)权利主体
法律规定,名誉权的享有主体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本案的“特斯拉”为法人,享有名誉权,虚拟人物如洛天依,胎儿、死者则不是名誉权的保护对象。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为侮辱、诽谤,表现形式有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等,自然人、组织都可成为侵权主体。
结合本案,陈某作为消费者,评价产品或者服务属于行使正当权利。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车子突然失控,刹车失灵,自动加速”等内容系陈述性表达,没有出现为泄愤随意谩骂、无端指责、人格攻击等情形,即该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在《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且陈某在公安部门笔录中承认误把油门当刹车情况下,陈某仍在网络发表有关特斯拉牌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言论。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3)损害结果
损害后果:是否造成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
因为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问题,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以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不能仅根据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进行判断,若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
二是该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秩序。因此,名誉不应当是一个特定的人对另一个人的评价,也不是一个人的自我评价,而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4)因果关系
即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人行为存在无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
PART 4“名誉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四种: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其中在损失赔偿方面,自然人与组织的规定有所不同。
1.法律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侧重于精神方面的利益,使其免受侮辱、诽谤等非法评价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为主,以精神损害赔偿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组织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会带来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使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也不享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后果是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因此,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

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了解以上关于名誉权侵权裁判认定后,我们可以知道,在日常生活、特别是网络平台、社交媒介发布自己观点、看法时,需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为公共利益发表报道、评论,或者进行文学创作等,也要确保自己的言论真实,且无贬损他人人格等行为,至于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
同时,在遭遇名誉权被侵害时,先协商处理,否则可至法院以名誉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以诉讼手段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特别严重的,如侮辱、诽谤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可至派出所报案或至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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