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休是劳动用工中最常见情况之一,如果员工因病长期请病假,应如何合理计算医疗期,企业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对医疗期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1、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区分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的,法律赋予劳动者一定期间的医疗期,劳动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常常混淆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是指员工患病需要接受治疗,向公司申请批准的假期,是一个管理性概念,病假期限由劳动者的病情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确定;
而医疗期是法定期间,其目的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从而保护劳动者在其患病治疗期间不被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期限系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结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者开始休病假时,医疗期开始起算,累计计算。
2、医疗期期限
1.一般疾病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详见下表:
2.特殊疾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项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基于本条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观点存在差异:
(1)江苏、北京、福建等地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只要是针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不再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一律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中明确: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广东、重庆、辽宁等地司法实践观点认为,针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确定,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期基础之上适当延长。对于已经具备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条件的劳动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且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广东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认为,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3.重庆地区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观点。
可以看出,重庆地区对于特殊疾病的员工的医疗期,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进行确定,同时认为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可适当延长。
实际劳动用工中涉及病假及医疗期问题较为常见,用人单位需在一定程度上为患病员工提供基本保障。准确合理计算医疗期不但利于保障员工医疗权利,还将利于用人单位在公平、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病休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否则,企业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届时可能将承担高额赔偿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企业应该如何理解医疗期?
作者:郑琳来源:平行线律师事务所

员工病休是劳动用工中最常见情况之一,如果员工因病长期请病假,应如何合理计算医疗期,企业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对医疗期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