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妞二牛,几家欢乐几家愁!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二妞二牛,进亦忧退亦忧;二妞二牛,几家欢乐几家愁!普遍二孩的政策一出,生或不生的争论炸开了锅;生或不生,似乎都有问题!生二孩背后有哪些顾虑与疑惑呢?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二妞二牛,进亦忧退亦忧;二妞二牛,几家欢乐几家愁!普遍二孩的政策一出,生或不生的争论炸开了锅;生或不生,似乎都有问题!生二孩背后有哪些顾虑与疑惑呢?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问题?一起来听听本所李文新律师怎么说!
“二孩政策”出后,如果丈夫想要二孩,但妻子不愿意,妻擅自中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丈夫是否能请求损害赔偿?
妻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拒绝生育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更加直接地阐明了“妻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如对生二孩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以此判决离婚吗?
夫妻双方对于因生二孩达不成一致意见,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兜底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自然包括了是否生育二孩。
如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生了二娃后,丈夫仍然坚持提出离婚请求并拒绝抚养子女。妻子怎么办?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如丈夫在妻子分娩了二娃后一年之内提出离婚请求并拒绝抚养子女,法院会驳回丈夫的离婚请求,妻子对“丈夫仍然坚持提出离婚”可不予理会。
遇到丈夫拒绝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情形时,妻子作为监护人,可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子女的名义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如丈夫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
生二孩的产假有多久?有晚育假吗?现行规定是否合理?有何建议?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二孩政策的实施?
2012年4月1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也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增加的产假,故一般生育二孩的产假就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规定的98天。
2014年3月26日第三次修正实施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故生育二孩不符合以上法规关于“晚育”的定义,无法享受晚育假。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二孩产假的规定显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未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压力的增大,晚育已经是一种无法逆转的社会趋势;二是未考虑到妇女生育二孩时,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的恢复速度反而减慢。
建议修改当前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含父亲权益的保障);延长生育二孩的产假时间;加大妇女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侵害妇女权益的企业黑名单。
有些夫妻之间会签订一个书面生育协议,比如约定是否生二孩、或者约定一个都不生(丁克家庭)、生孩子的年龄阶段等,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书面生育协议无效。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妇女具有是否生育的自由权利。生育协议限制了妇女的这项自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协议无效。
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女职工生育二胎影响工作为由歧视女性,或者在女职工二胎孕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女性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涉嫌性别歧视和限制女职工生育。此时,女性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向妇联投诉,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二是直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孩来了,遗产继承的问题也来了,父母的财产不再全部属于曾经的独生子女。面对两个小孩,遗产该怎么分配?
依据《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两个小孩都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依据不同的情形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作了明确的规定:“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两个小孩对父母遗产的分配可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现在谈遗产分配还有点为时过早,现在想要二孩家庭的当务之急是对大孩的心理进行疏导和行为的引导,让其适应角色的转换,防止家庭出现之前沈阳晚报《二孩之困:8岁小姐姐逼父母把弟弟送人》“一家不容二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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